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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原浙商银行行长刘晓春:让金融的归金融 科技的归科技

时间:7184-11-04 16:04:48来源:时代财经

刘晓春分析,互联网平台日渐发展成为带有公共性质的商业平台,具有了系统性的风险,不能仅仅通过反垄断手段对其进行监管,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据上交所11月3日晚的公告,由于“金融科技监管环境发生变化等重大事项”可能导致蚂蚁集团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决定暂缓蚂蚁集团上市。

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专题会议上明确了“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而具体监管层面,则指向11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近年来科技快速改变了金融,风险管理该如何跟上?监管体系酝酿什么新变化、新方向?11月3日下午,时代财经专访了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上海金融数字化研究中心主任、原浙商银行行长刘晓春。

刘晓春认为,新的管理办法之下,联合贷模式将被重塑,“小贷公司作为发起者,应该承担相当比例的风险,对客户负有第一责任。”

对于《办法》中对个人贷款不能超过30万或近三年平均收入的三分之一,以低者为限等规定,在外界看来,这会对无抵押的、以科技驱动的大额个人信贷造成冲击。刘晓春指出,科技只是提升信贷业务效率的工具,并不能完全规避借贷风险。

“科技驱动不可能让借款人提高还款能力,也不可能提高借款人的道德水平,如果有小贷公司敢于给借款人贷超出其偿款能力的款项,那是因为贪婪。”

对于外界十分关注《办法》以及严监管将会对大型互联网企业,如蚂蚁、腾讯等旗下金融业务产生的影响,刘晓春分析,这类互联网平台日渐发展成为带有公共性质的商业平台,具有了系统性的风险,不能仅仅通过反垄断手段对其进行监管,还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互联网公司不能简单把各种不同数据都作为自己的‘资产’,所以对这类数据资产的运用、买卖需要进行监管,不能放任自流。”

刘晓春建议,监管部门可以参考国际上发达市场严禁银行内部不同部门互通客户信息、杜绝内幕交易的手段,以防互联网平台占据数据优势非法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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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上海金融数字化研究中心主任、原浙商银行行长刘晓春

科技不会改变信贷本身

时代财经:《办法》对于单笔联合贷款,经营网络小贷的小贷公司出资比例不低于30%,这是针对什么行业痛点所作的规定?

刘晓春:联合贷既然是联合放贷,双方就要共担风险。

小贷公司作为发起者,对客户的了解负有第一责任,应该承担相当比例的风险。小贷公司不能只是作为发起者赚取手续费,不能说“我的客户,你不能知道,你只管放贷款就可以了”,这本身是错误的做法。

前一段时间,有的小贷公司或网贷公司,在追求放贷量的驱使下,把放贷的风控标准降低。银行由于隔了一层关系,并不了解这些客户,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如果小贷公司把主要风险都转嫁给银行,这就会酝酿较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出于对风险的管控,《办法》要把联合贷的出资比例提升。

时代财经:当下金融产业正在经历深刻的数字变革,联合贷大多是传统金融机构利用科技公司的数据优势开展金融服务。监管之下,科技公司与银行的竞合未来会呈现什么趋势?

刘晓春:需要强调的是,科技的加入不会改变信贷本身的规则。

所谓“助贷”、“联合贷”都是新造出来的词,我们要厘清一个规则——金融的归金融,科技的归科技。只要是贷款行为,就要按贷款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小贷公司进行放贷,就是金融机构,就得按照金融的要求进行放贷。

合法的、有牌照的小贷公司,对于用户来说,无非是多了一个放贷机构的选择,就像多了一家银行。并不存在所谓的“传统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的竞争”,而是原来的金融机构和新的金融机构竞争。

不同金融机构有自己的特定客户群体,相互间虽然有竞争,但并不是完全的正面竞争。

时代财经:《办法》对于网络小贷的门槛大幅抬升。比如注册资本,新办法要求本省区域内经营的网络小贷注册资本起步要求是10亿元,如果是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网络小贷需要50亿元,且均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门槛的提高会产生什么影响?

刘晓春:这是尊重贷款风险规律的做法。放贷与其他行业不一样,风险必须用资本金去覆盖,有多少资本金就只能做多少事情。

时代财经:对于贷款金额,《办法》中提到,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近年来,大学生借网贷还不起等新闻层出不穷,这一规定是否能降低信用体系下大额贷款的风险,甚至抑制了这类网贷?

刘晓春:首先,在贷款业务中,科技只是工具,好比1+1=2无论用计算机算还是用笔算依然是1+1=2,科技的驱动无非算得更快而已。

贷款业务的实质是信用放贷,这就存在风险管理。科技驱动不可能让借款人提高还款能力,也不可能提高借款人的道德水平,如果有小贷公司敢于给借款人贷超出其偿款能力的款项,那是因为贪婪。

第二,规定也是出于为金融机构降低风险和尊重贷款规律的考虑——贷款不能超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作为自然人,如果消费贷款不是用于买房子、买车子,那么在一线城市一般消费贷30万是足够的。如果借款人贷款超过其一年收入的三分之一,就有过度消费的风险。过度消费可能既害了借款人,也害了金融机构。这是从风控角度出发,不存在抑制网络贷款业务的情况。

第三,因为小贷公司注册资本是10亿的资本金或者跨省的则为50亿的资本金,从风险控制考虑,风险宜分散而不能集中。这个公司一共就10亿的资本金,若贷款额度不设置限度,贷出几笔1000万甚至上亿的贷款,那么若是其中一两笔出现风险,公司就没办法运转了。

从这三个方面,这一规定既是为借款人考虑,也是为小贷公司的安全运营考虑。

设立专门机构对互联网平台进行监管

时代财经:11月2日,《金融时报》刊文称,大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更易触发系统性风险。一是垄断和不公平竞争;二是产品和业务边界模糊;三是信息技术可控性、稳定性风险;四是数据泄露与侵权风险;五是系统性风险。《办法》将会对大型互联网企业,如蚂蚁、腾讯等旗下金融业务产生什么影响?

刘晓春:《金融时报》提到的垄断、不公平竞争等问题确实是存在的。过去所谓的“垄断”只是某公司在产品进行生产、销售垄断,影响最多局限在一个行业内。但现在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垄断情形跟原来的不太一样。因为这些互联网公司拥有用户的个人信息、甚至是其他商业机构或企业的机密,所以对它们在数据管理方面需要立法进行规范。

过去打破垄断可以鼓励多家竞争,但这些互联网公司一旦成为公共平台,是企业自身努力的结果,也是人们行为规律的结果。所以,不能简单以过去打破垄断的方法进行拆解,也不能说一旦出现风险,就简单地让它倒闭。

随着物联网、5G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这类针对不同应用场景的专业平台、公共平台会陆续出现和做大,不仅仅是现在这几家。它们既然是公共平台,今后可能需要新的监管机构对这一类机构进行专业的监管。就像银行、证券公司作为商业机构,因为具有公共性,并延伸出具有系统性的或者说是社会性的风险,所以会有银保监会、证监会对它们进行监管。

我觉得今后会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形成专门的监管法律法规,对这类机构进行监管。

时代财经:具体怎么监管?

刘晓春:这些大型平台,在新技术加持下形成的大型品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它们已经成为一个公共平台,像电信、电网、银行等一样,算是公共的基础设施。

在数字技术条件下,特别是随着数字社会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这类平台比传统的公共平台影响更大,不仅影响一般人的公共活动,更影响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政府、企业、社会的运行。这样的基础设施就应该纳入监管,为今后数据的互联互通社会做准备。

首先,从公司的角度,涉及到金融业务的,就要把金融业务的边界划分清楚;第二,金融业务牵涉到的信息隔离、风险隔离,也要把边界划分清楚。

这些互联网公司不能擅自把获得的所有数据都作为自己的“资产”,所以对一些数据资产的运用、买卖也需要进行监管,不能放任自流。

数据资产需做好分业监管

时代财经:请深入介绍下如何对数据资产的运用进行监管?

刘晓春:监管涉及了专业隔离的问题。比如电信公司是一个公共平台,用户通过电信提供的设施进行通话。但若电话互相不能打通,电信的用户无法与联通的用户通话的的话,最后可能就会形成哪个公司好就用一个公司的局面。如果只有一家,它必然垄断、效率低下、没有创新精神。

如果电话是互通的,有那么几家公司互相在竞争,这样对用户是有好处的。而平台掌握了用户的信息,比如电话号码、登记号码的身份证,但它不会做其他事情,最多是延伸与电讯相关的服务。这是以数据的互联互通打破公共平台垄断并对其作监管的一个可以借鉴的例子。

此外还涉及到公共平台的公信力问题。比如现在的互联网科技、数字科技等,都是在计算机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当初的计算机公司既提供硬软件,也掌握了不少用户信息,但它不会利用这些信息去开展客户的业务。

再比如SWIFT是为所有银行服务的通讯机构,所有银行大部分的业务信息都通过它传输,但它并不用这些信息去做其他事情,只是为银行提供一个平台,也就是说它有公信力。

所以,公共平台必须要有公信力。那么今后的监管,可能就要把平台的公共业务和其他的业务进行隔离。这就相当于分业监管,即业务和信息要隔离,不能把属于公共服务类的数据当做互联网公司的资产,随便乱用。互联网使用这些数据进行运营,但必须是在互相隔离的前提下。

一些发达市场,一家银行内部的资金交易部门必须和其他部门进行物理隔离、信息隔离。银行内部严格禁止部门之间互通客户信息和交易的消息。比如银行的企业客户要发债,客户部门可以投资这只债券,交易部门可以交易这只债券,但两个部门不能交流各自掌握的有关这只债券的信息。银行的资金交易部门买卖该企业的债券,不能咨询客户部门该企业的经营情况如何。当资金交易部门在市场上发现企业有风险,也不能去给客户部门通风报信。因为这是内幕交易,是不允许的。

我觉得可以参考这一类的方式对这些机构进行监管。人们享受平台的方便,把个人信息上传,但人们又不放心,毕竟现在个人信息的使用太泛滥了。如果这样监管起来、规范起来,用户对各大平台的服务就更有信心。数字社会建设才会更顺畅。

比方云服务,人们把数据都存到云上了,结果云服务提供方把用户数据拿去使用。这是必须被监管的,服从监管也有利于平台建立公信力。

时代财经:此前深圳出台先行先试示范区的相关指引就提到建立数据交易市场,也把数据监管方面的问题提上议程在进行探索。

刘晓春:全球各个国家都会去研究这些问题,首先,数据如何分类,如何界定重要等级、保密级别等。

第二,用户消费行踪信息的所有权属,平台能不能把这些信息处理或是买卖?信息的透明度如何界定?交易的信息是原始数据还是处理过的数据?

第三,信息分类、分等级后如何使用,谁可以使用?哪些是属于国家层面的保密信息,哪些可以在社会管理中对指定机构公开?

第四,在数据交易过程中,怎么把数据作为资产,会计原则是什么?比如300万买进一笔数据资产,怎么做摊销、折旧?公允价值怎么确定?买进以后怎么处理呢,可不可以转卖?最初卖数据的卖者,卖掉以后是否还保存这一数据,能否重复交易?数据资产卖出是否意味着最初的卖方必须销毁已出售的数据?那么数据怎么销毁?这些都会涉及一系列的技术监管等等的界定。

所以对数据资产的监管是非常复杂,至少需要有粗线条的法律和会计界定。没有这样的界定,不能一下子就开放数据交易市场,否则就会乱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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