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新闻:

《商业银行法》再次大修 补齐系列监管短板

时间:2020-10-27 07:49:45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时隔五年,我国《商业银行法》再次迎来重大修改。央行为何再次修改《商业银行法》?此次修改有哪些新特点?又将给银行业带来哪些影响?

“此次重大修改是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支持和鼓励商业银行满足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制度创新。”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及业内人士表示,尽管被市场寄予厚望的分业与混业经营问题尚未得到突破,但此次《商业银行法》修改,总体上回应了金融实践中的呼声,补齐了系列监管短板,将给我国商业银行乃至整体金融运行带来一系列深刻的变化。

修改奠定银行业发展制度基础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这是自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施行,2003年和2015年两次修订之后,时隔五年再次修订。

人民银行解读称,10余年来,我国银行业飞速发展,参与主体数量急剧增加,规模持续壮大,业务范围逐步扩展,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立法和监管面临很多新情况。现行《商业银行法》大量条款已经不适应实际需求,亟待全面修订。

相较于2003年大幅修订和2015年微幅调整(删掉存贷比指标),这次修订有较多调整。现行《商业银行法》共9章95条。《修改建议稿》共11章127条,其中,整合后新设或充实了4个章节,分别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重大修订是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支持和鼓励商业银行满足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制度创新。

“《修改建议稿》有诸多创新之处。”欧阳日辉介绍称,具体表现在:一是完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制度安排,更好地引导银行回归本源,秉持开放和支持的态度,紧跟金融发展的新业态,既为新时代金融发展创新制度,又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提供更加贴心的金融服务。二是完善创新和监管达到平衡的制度安排,新法完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条件,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三是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安排,新法新设第六章“客户权益保护”,对商业银行营销、信息披露、风险分级与适当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收费管理等客户保护规范作出具体规定。

总体来看,作为银行业的基本大法,《商业银行法》此次大修为银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奠定了更坚实的制度基础。

坚持银行分业经营理念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全国两会期间,多位央行系统代表委员提出应适度放宽对商业银行跨业经营的限制,对“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以符合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实际情况,但从此次《修改建议稿》看,延续了现行《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再次强调“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监管层仍然较为谨慎,银行入股券商或尚待时日。

一位银行业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分业和混业之前多有争论,此次《修改建议稿》并未作出调整,释放监管对银行混业经营持审慎态度,坚持银行分业经营。毕竟银行入股参与券商业务,不仅是为了增加银行盈利,还涉及行业竞争格局、发展,宏观审慎管理监管等多方面问题,较为复杂。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9月14日在国务院例行吹风会上表示,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架构。这种格局是在长期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符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状,应当予以坚持。

欧阳日辉表示,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是各国一直在探索的经营模式,全球金融业经营模式经历了“分—混—分—混”的发展历程。两个经营模式各有优势,采取哪种经营模式,需要根据各国的情况而定。混业经营对金融风险控制和金融监管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银行融资是我国企业主要的融资方式,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有效控制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行稳致远的保障。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表示,从金融业发展实际情况看,目前国内大型银行和部分全国性股份制银行都通过成立或控股非银行子公司的方式成立金融控股集团,也有互联网机构、实业主体、非银行金融机构成立金融控股集团,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混业经营的效果。此外,发展直接融资,建设规范透明开放且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是未来中国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维持分业经营有助于改革的实施。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是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待条件成熟后,在今后的《商业银行法》修订中,有可能允许商业银行采取混业经营模式。”欧阳日辉认为。

补齐系列监管短板

“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核心目标和基本底线,此次《修改建议稿》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补齐了监管短板。”上述银行业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对比现行《商业银行法》,不难看出,本次《修改建议稿》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商业银行监管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公司治理及股东管理、风险处置等,回应了市场关切,并给予相应的补充和完善。

有业内人士分析表示,《修改建议稿》强化了功能监管的要求,将进一步避免监管真空,减少监管套利。《修改意见稿》明确了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将其纳入银行正规军序列。同时,针对近年来很多机构没有“商业银行”名称但依然开展存贷款业务的现状明确提出,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办理本法规定的商业银行业务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这充分体现了功能监管的原则,将有助于避免监管套利。

同时,《修改建议稿》针对长期以来困扰监管的区域性商业银行跨域经营问题,明确提出了本地化经营的规范性要求,这将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抑制盲目跨区域经营,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兴业证券分析师傅慧芳认为,本次修改对银行业务层面限制较少,主要是通过完善法律层面顶层设计来引导行业朝着规范化、良性化的方向发展,对行业影响较为中性。

声明: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可直接反馈本站,我们将会作修改或删除处理。

图文推荐

热点排行

精彩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