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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险宁波市分公司违法遭罚80万 业务数据不真实

时间:2021-04-18 10:49:26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8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宁波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保监罚决字〔2021〕14号-18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存在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违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宁波银保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80万元。

杨铁羽对所在机构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且为该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宁波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

李菁对所在机构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且为该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宁波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顾玮惠对所在机构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宁波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

程杰对所在机构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宁波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关于顾玮惠任职资格的批复》(甬保监复〔2011〕29号)显示,2011年3月15日,核准顾玮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公司经理任职资格。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关于程杰任职资格的批复》(甬保监许可〔2013〕18号)显示,核准程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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