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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杠杆上限放宽至5倍 利率是否要受限制

时间:2021-02-12 15:49:14来源:澎湃新闻

作为小微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小额贷款公司(下称小贷公司)曾遍地开花,如今在监管政策下逐渐走向规范化。

根据人民银行公开数据,近两年,小贷公司数量在逐季减少,贷款余额尽管在2020年第二季度末和第三季度末略有上升,但总体仍呈现下降趋势。

近两年全国小贷公司数量以及贷款余额走势变化

近两年全国小贷公司数量以及贷款余额走势变化数据来源:人民银行

2020年以来,在疫情和复工复产的大环境下,发挥了重要疫情防控作用的小贷公司也先后迎来多个监管政策,融资杠杆从分散到统一,其行业也在不断规范,定位走向明晰。

杠杆率上限全国统一至5倍

2020年上半年,为鼓励地方金融组织支持复工复产,多地先后出台了“放宽小贷公司杠杆”的支持政策。

例如,2月13日,广东省将小贷公司融资余额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的5倍;2月18日,重庆市支持小贷公司用好用足2.3倍融资杠杆,因支持实体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提高;2月21日,山东省将小贷公司融资余额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的5倍;3月4日,深圳市将小贷公司疫情期间融资余额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的5倍;4月1日,北京市将各项监管指标优良、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余额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的3倍,单户贷款余额上限上调为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且不超过1000万元。

而疫情之前,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杠杆倍数是1倍,山东省为2倍,重庆市为2.3倍,深圳市则为2倍。

这些政策的时效性大多在半年之内。

2020年9月16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杠杆倍数作出非标融资和标准化债券类融资的区分,将小贷公司融资杠杆上限统一为5倍,各地可根据需要降低杠杆倍数。具体来看,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上表示,《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亟需明确的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作出规定,有利于遏制监管套利、促进规范监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5倍的融资杠杆率是疫情期间各地给予的最高杠杆率。原来只是临时性的措施,现在通过《通知》把临时性措施固化,实际上大幅度地提高了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率。”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曾表示。

董希淼说:“对小贷公司而言,其在外部融资渠道更加畅通,杠杆率更高有助于小贷公司发展。并且,小贷公司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也得到了提升,增加小贷公司金融供给的能力。”

不过,一位上海互金行业人士指出,是不是有利还要看具体对象。如果是线下地方性小贷公司,其实基本不会发ABS(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在交易所发ABS的企业肯定都是平台背景很好的巨头企业。也有业内人士表示,一些头部小贷公司所发行的ABS规模或已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之多。

民间借贷新规出台

除杠杆率外,小贷公司的借贷利率也是重要的关注点,而关于这点,涉及到小贷公司究竟属于金融机构还是民间借贷机构的争议。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取代原来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按照最新的LPR,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规定》出台后,小贷公司等类金融机构是否适用于民间借贷再度引发争议。

“之前的主体意见是认为小贷公司不属于《银行业监督法》、《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应当适用民间借贷相关的规定。”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宇表示。

曾刚则认为,小贷公司不是民间放贷人,还算是持牌机构,因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也是有金融监督职责的,发的牌照也是带有一定牌照性质的,因此不应该适用民间借贷利率的新司法保护上限。

2021年1月15日,澎湃新闻从相关权威渠道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显示,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在批复中被认定为金融机构,7类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得以确认。而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产品定价将更灵活,有助于提高服务意愿,增加金融供给,更好地发挥在多层次信贷体系中的作用,服务更多的小微企业和大众客户。”董希淼曾表示。

不过,董希淼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小贷公司等将按金融机构规制利率,并不等于小贷公司等在法律上就是金融机构。

“小贷公司等的法律地位,还是有争议的。期待据说很快会出台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对小贷公司等的法律地位予以进一步明确。”董希淼说。

小贷公司是否还有利率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批复的出现,是否意味着小贷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利率也摆脱了此前“两线三区”的利率限制,不再设有利率上限?

“正常是按照原来的24%,”陈文称,“但没有明确的约束力。”

“有人担心,这将使小贷公司等成为‘高利贷’机构。这样担心似乎是多余的。金融机构利率由央行规制,央行仍然通过自律机制、窗口指导等方式加强管理和引导。从实践看,金融借贷利率总体上是远低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笔金融借贷利率都必须低于民间借贷利率。”董希淼指出。

刘新宇也表示,对于小贷公司而言,仅从司法层面来说属于一定程度的利好消息,但也不应理解为小贷公司利率不受限制,不管是从司法层面,还是监管层面。

他指出,从司法层面,小贷公司后续因金融业务纠纷提起诉讼时,可能需要受制于《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规定的“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要求;从监管层面,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等还需要受制于小贷公司相关监管规定、监管口径、窗口指导意见等监管要求,以及小贷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要求。

“以后金融相关的规定应该是由央行定的,不代表利率可以定得很高,现在是过渡期,等待人行规定。”消费金融专家苏筱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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