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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直接税改革目标微调 控制税负上涨仍是总基调

时间:2020-11-14 08:51:26来源:中国经营网

随着下一个五年规划的公布,财税改革也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从“十三五”规划提出逐渐提高直接税比重,到“十四五”规划中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直接税改革又被重新提及。然而相比预算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等宏观内容,直接税改革和普通公众的联系也更直接。

直接税,顾名思义是指税负不能转嫁,需要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在税法理论中,多以各种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等税种为主。2018年我国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是直接税改革的重大成果。

相关数据显示,过去五年,直接税中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呈现上升趋势,相比“十二五”期间接近6%的占比,目前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比例最高时接近9%。然而根据政策预期,这个比例仍有上升的空间。

不过,在多数财税人士看来,“十四五”时期的直接税改革可能不会像“十三五”那样有预先设想的效果,毕竟目前很多税种的改革都已经启动,未来改革只是对具体政策的调整。这似乎表明,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的诉求,很大程度上可能还是以降低间接税占比为主要手段。

与间接税置换

对比“十三五”和“十四五”规划对财税改革内容的表述,我们发现“十四五”的提法是: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关于直接税改革,“十四五”规划已经从“逐步”改为“适当”。

一位接近政策研究部门的人士分析,这表明相关部门对未来的改革预期预留了较大的空间。“从表述上看,这次的确没有‘十三五’规划中说得那么详细,但基于当前多项税种的改革已经在实施,未来更多是调整结构,所以下一步的改革也不会出现之前那样明确的效果。”

以营改增为例,“十三五”期间我国进行的大规模减税降费举措中,营改增是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内容,它的完成标志着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税制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

在这样的基础上,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改革主要落在降低间接税占比上。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何代欣认为,这种方式主要是通过降低间接税税额,来实现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目标。在直接税税额没有发生变化的条件下,间接税税额降低,意味着直接税的相对比重在提高。

在增值税税率调整改革中,这一思路体现得非常清晰。

在国务院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之后,又把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改革,将为企业减负超过1万亿元,其中制造业成为受益最明显的行业。

何代欣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增值税税率下调后,企业账面利润就会增加,企业为员工涨工资的可能性也增大,如此一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会随之增加。从税收整体规模看,增值税税率下调造成的减税行为,最后会通过所得税的增加而重新达到平衡,这实际上就是在调整间接税和直接税结构关系。

基于此逻辑,多位财税人士预测,下一步增值税税率合并事宜有望快速提上日程,这是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的一个重要内容。

总体税负下调

事实上,相比通过降低间接税比重来提高直接税的分量,一种更加直接的方式就是,对包括个人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等在内的税种加强征管能力。但在中央提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大背景下,对直接税加税的可能性还有待继续研究。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我国税制改革目标主要围绕“六税一法”启动。六税分别是增值税(营改增)、消费税、资源税、环保税、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改革,一法是税收征管法。截至目前,“六税”中五个税种的改革相继启动并完成,唯一没有启动的税种就是房地产税。

记者了解到,关于房地产税的最新表述,出现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指出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但在“十四五”规划中这条内容并没有出现。

“实际上,房地产税立法从学理上说已经讨论很多,而且也有相对成熟的模式,目前的焦点主要是监管部门的态度。”上述接近政策研究部门的人士告诉记者。

截至目前,官方并未对这一话题有更多的信息释放。但对于同样是直接税的遗产税,财政部曾明确给出了当前不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条件。

据了解,财政部曾在2017年政协委员提案中对遗产税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复。其回复意见称,遗产税征管程序复杂,需要对各类财产进行合理估价,需要大量专业人员从事相关估价工作,征管中极易产生争议,争议解决程序通常也较为复杂。

“开征遗产税还需要具备相应的征管条件,如不同政府部门的紧密配合、对拒不缴税的纳税人在法律中做出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制度安排等。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跟踪国际上遗产税的发展趋势,进一步研究遗产税有关问题。”财政部答复中如此表述。

对此,在2020中国税法论坛上,中国社科院副院长高培勇表示,“十四五”期间的改革,应逐步调整到围绕直接税的谋篇布局上来。“在总体宏观税赋格局不做根本性调整的条件下,企业税负的持续削减,一定会伴随着个人税负的增加来实现新的平衡。因此我们需要以更坚定的态度、更大的决心、更务实的操作,使它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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