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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贲:基于信用转移视角的中小企业供应链金融风险研究

时间:2020-12-22 14:49:18来源:清华金融评论

供应链金融作为金融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服务对象广、参与主体多等特征,而在实际操作中,中小企业的供应链融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主要因为传统金融机构没有形成有效的风险评估及风险监控手段。本文从信用转移视角对供应链范畴下的中小企业融资进行分析并提出风控模型。

供应链金融是以交易成本创新理论、经济周期理论等为基础进行的金融创新模式,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自2001年开始,随着国内金融机构存货质押金融服务模式的兴起,供应链金融业务取得了大规模的发展。供应链金融属于微观金融范畴,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银行所提供的借贷服务,也不同于投资等其他类型的融资活动。供应链金融的运作以核心企业为依托,以真实的贸易背景为前提,运用自偿性贸易融资的方式,配合第三方监管等手段,封闭供应链环节的资金流或者控制物权,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授信、结算、理财等综合性金融产品及服务。供应链金融很好地实现“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商流”的四流合一,可以促进整个链条的运转,给中小企业赢得了更多的商机。

虽然,我国供应链金融市场发展潜力巨大、发展态势迅猛,但是其商业模式却较为单一,目前仅有以核心企业信用为核心的应收账款模式、预付账款模式和质押模式三种商业模式,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供应链金融现有的商业模式发展弊端渐现。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融资难、成本高。出于风控考虑,银行仅愿意对核心企业有直接应付账款业务的上游供应商提供保理业务,这就导致了有巨大融资需求的二级、三级供应商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导致供应链整体运营成本增加;作为供应链金融的主要融资工具,现阶段的商业汇票、银行汇票使用场景受限,转让难度较大;供应链体系内信息数据分割度较大,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孤岛问题,供应链金融平台/核心企业系统难以自证清白,导致资金端风控成本居高不下。综上所述,改变当前我国供应链金融交易模式,探索新的商业模式,从而更好地为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是促进我国经济提质增效、实现数字社会的必然要求。

中小企业供应链金融现状

企业贷款难,小型企业尤为严重。小型企业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财务报表不规范,银行很难通过其自身提供的信息进行有效风控。而供应链金融模式下,核心企业信用只能传递至一级供应商,多级供应商无法借助核心企业信用进行贷款融资,对小型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解决力度有限。

风控评价模式单一

虽然各家银行均按照企业规模、行业特性针对不同类型企业设定风控及评级模板,但总体上,评级模板依然无法有效摆脱以资质为主的模式。简单而言,信用评价重心依然集中在企业资产规模、抵押物、担保人几个关键指标。

授信资源分配不均衡

在资质为核心评判标准的授信模式下,银行的授信资源基本集中在所有者权益高、拥有足值抵押物的企业,这些企业通常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矿产、地产、设备等方面资源丰富,拥有稳定的现金流。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为这些机构评定授信时通常按照流动资金、贸易、项目贷款三个类型进行核定。以项目贷款和贸易融资最为常见。

银行为这些国有大中型企业核定了巨额授信额度,但是这些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并没有充分使用,一方面造成信息不对称,增加授信资产风险;另一方面也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结果就是需要授信的中小企业无法取得足够的资金开展日常经营,而国有大中型企业却拥有大量授信资源无法有效利用。

融资与实际需求不匹配

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资质问题,处于供应链中地位最低的环节,自发融资能力差,对上、下游没有议价能力,只能现货甚至通过预付的方式取得商品,再通过赊销的方式完成贸易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两端资金的结算时间差直接影响中小企业周转水平,对于中小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形成一定程度制约,严重时甚至造成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最终走向破产。

目前,部分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融资业务,但是在融资规模与融资节点方面与中小企业实际需求存在较大偏差。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对于中小企业的授信仍然基于企业资质而非实际需要,核定授信额度时往往存在“一刀切”的情况,也就是所谓的债务承受额,对于从事贸易的中小企业而言,银行设定的债务承受额往往非常低,与企业实际资金需求严重不匹配;银行资金通常设定用款期限,在一定周期内交由企业固定使用,然而对于供应链融项目而言,企业的资金使用随着货物供应与下游客户回款呈现周期性波动,存在比较规律的波峰和波谷,银行授信通常会造成中小企业用款时不够,不用时浪费的情况。这样一方面没有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授信资金的风险。

下游配合程度差

随着商业保理公司的兴起,基于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融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众多保理公司在经过一段时间尝试之后,面临三个比较关键的问题:作为下游的核心企业通常是以央企为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很难向银行、商业保理公司进行应收账款转让确权;商业保理公司的资金通常来自股东和银行两个渠道,但是最终的资金渠道仍然是银行,银行的风控模型与风控偏好仍然对供应链金融市场具有决定性作用;在银行风险偏好的影响下,核心企业确权与否,核心企业是否同意切分授信额度就成为保理融资能否开展的决定性因素,同时以核心企业确权为前提的融资,其放款节点实际上仍然严重滞后于中小企业融资时点。因此,保理业务在初期的发展之后逐渐演变为央企自行组建保理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的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但从长远来看,并没有从根本上对供应链融资所遇到的问题进行解决。

信用转移视角下的供应链金融

供应链金融的本质其实是信用转移的过程,无论终端用户是个人还是企业,对于供应链上游各环节而言,其生产和经营都是基于下游而开展的,每一个环节的下游决定了上游的资金流转状况。

在供应链体系中,成员单位的自发性融资是造成中小企业资金链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自发性融资是指随销售的增长而同比例增加的流动负债,包括商业信用和各种有关的应付费用等。对于在供应链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企业,其自发融资能力较强,集中体现在对上游采购时存在一定账期,对下游销售预售货款或现款现货。但是,中小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通常处于被动地位,采购时需要预付货款,而采购时只能以应收账款的方式在一定账期后才能取得货款。这就造成中小企业在开展业务时经常面临供货方和采购方的双重挤压,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

传统金融机构的授信方式将中小企业作为单一主体,单纯以中小企业自身的资质作为授信基础,不仅很难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对于整个供应链系统而言也是一种误读,没有体现金融在供应链这个特殊系统内应当发挥的作用。

在一个成熟的供应链系统中,中小企业大致可以区分为生产型企业和流通型企业,其中流通型企业又分为面向企业端和面向个人端的流通型企业。下面将分别针对不同类型进行讨论。

信用转移的概念

一般情况下,信用转移是指在日常生活中,资信不足的一方借助他人信用达成贸易、信贷等目的的行为。就供应链金融业务而言,信用转移即指供应链系统参与成员借助上下游或第三方信用实现增信并获取融资的过程。

信用转移的分类

信用转移按照增信获取的方式可以分为主动转移和被动转移两类。

主动转移是指信用转出方主动将自己的信用转移至授信需求方的行为,如担保。

被动转移是指信用转出方并没有明确的转移动作,而是随着贸易过程的推进,由于贸易自身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自发形成的转移,我们通常所称的保理业务就是被动信用转移的典型代表。

信用转移的表现形式

担保。担保是最为常见的信用转移形式,也是最基本的信用转移方式,通常体现为担保方为被担保方授信融资提供部分或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本质上就是担保人将信用主动转移给被担保人。

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承担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是贸易中以托收、赊销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规避收款风险而采用的一种请求第三者承担风险的做法。目前针对国内中小企业所开展的保理业务绝大多数基于买方信用,根据买卖双方之间的真实交易,为卖方提供融资。保理本质上也是将买方的信用转移给卖方,卖方依托买方的信用取得授信融资。保理属于典型的被动转移方式。

授信额度切分。授信额度切分类似担保,通常出现在集团企业内部,由集团统一申请授信,根据成员单位的需要将可用额度进行切分,金融机构根据切分情况给予成员单位授信融资。额度切分也会出现在保理和类似业务当中,金融机构一般会在核心企业的统一授信额度内将用于上游企业的保理额度进行切分,并根据额度为上游企业提供保理融资。授信额度切分也是典型的信用转移模式,相较于其他模式更加直接。授信额度切分也属于典型的主动转移方式。

信用转移的实现以及实际运行中所涉及的问题

资质。无论对于担保、保理还是额度切分,都需要基于核心企业也就是信用转出主体的资质符合要求。

意愿。除专业担保公司外,信用转出主体一般情况下不愿意将自身信用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转移确认。现行金融体系下的信用转移通常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文本进行转移确认,如担保合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额度切分协议等。

基于上述三个关键环节,信用转移的实际应用效果并不理想。第一,担保主体的资质是融资机构审核的重点,而大型国有担保公司的担保条件与银行的授信条件几乎一致,大多数担保公司仅仅是在抵押率方面放大了敞口,并没有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产生实质帮助;第二,切分额度通常仅限于集团内部,对于集团外中小企业无法提供支持;第三,对于保理业务而言,确权几乎成为目前保理公司开展业务的先决条件,在核心企业无法配合的情况下,业务很难开展。

因上述原因,中小企业在供应链系统中无法借助现有体系获得足够资金用于支持业务发展,如何解决目前遇到的问题是摆在金融机构面前的重大课题。

信用转移解决方案

分散担保方案

分散担保模式是指改变以往单一或少数担保人的方式,将担保人范围由担保公司或其他资信状况较强的担保主体替换为分散的多个自然人进行担保。

分散担保模式区别于以往的联保联贷,联保联贷最大的弊病在于参与联保联贷的公司并不具备信用转移的基础,这些主体本身就是授信的需求方,自身没有可供转移的信用用以支持其他公司,最终造成的结果就是集体逃废债。而分散担保的模式是充分利用自然人的闲置授信额度,既不会给担保人造成额外负担,也能够充分利用授信资源,同时金融机构也能够有效降低授信风险,避免单一担保人原因对授信造成不良影响。分散担保模式特别适用处于生产和终端消费环节的小微企业,能够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资质不足的问题。

自发确认方案

如前文所述,在目前供应链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核心企业配合意愿。如何在核心企业配合意愿差的情况下进行转移确认也是供应链金融领域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问题之一。

本文所提出的自发确认是根据商品属性,利用区块链将物流、资金、仓储、结算等实时信息进行上链处理,从交易环节入手通过不同节点的信息对交易真实性以及物权转移进行确认。

信用转移方案需要具备的条件

大数据。无论在分散担保模式还是转移确认模式下,均需要依靠大数据对于相关信息进行严格筛查。

担保人的信用历史、履约能力、行为偏好、身份特质、人脉关系等。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有效组合,能够有效识别担保人资质并在一定程度上提前规避恶意欺诈类融资。

区块链。作为一项新型互联网技术,区块链凭借其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及加密算法等特征,突破原有金融产业约束,在金融领域内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和认可,正在悄然改变金融产业形态。

供应链金融的运行是指金融机构为应对潜在金融风险,通过引入第三方企业及核心企业为供应链上下游不同参与主体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由于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较多,一个完整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流程往往需要涉及三个至四个主体之间的借贷行为,多主题参与的环境中,协同合作的基础是信任与利益分配。融入了区块链技术的供应链金融体系使得传统供应链金融的信息孤岛问题将得以改善,形成全链条信息通畅,通过链上完成业务订单的多方验证,并将相应的业务订单进行关联,能够达到自证业务真实性的效果,极大减小了供应链上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降低了银行的风控、运营成本。

总结

本文从信用转移的角度针对目前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分散担保和转移确认两种解决模式,笔者所在团队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对上述两种模式进行了尝试并取得了显著效果,虽然在适用范围上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中小企业的所有融资需求,但仍然为大量中小企业提供了高效率、高频次的快捷授信服务,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助力。笔者相信,随着政策以及以区块链、物联网为代表的技术的进步,中小企业供应链金融将进入全新的模式和一个高速发展期,在这个过渡阶段,各金融机构都需要对传统的风控模式以及贷中贷后监管方式进行积极且富有成效的改进,这种改进将不仅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国有大型企业提高效率,更对金融机构的长远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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