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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司机“自愿放弃社保” 如何解开工资“入社保”还是“入腰包”的纠结?

时间:2021-02-04 15:50:04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自愿放弃社保”事件缘何层出不穷?

生命中的最后一刻仍想着救人,但这位公交司机却险些没能认定为工伤。

1月25日,福建省福清市一位公交司机陈祖军在行驶过程中突发心梗,他及时将车减速并停靠路边,确保了车上两位乘客的安全,但最终因抢救无效离世。

事发后,陈祖军所在的福清市华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平公司”)以双方曾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为由,拒绝认定其为工伤,称可出于人道主义赔偿10万元,陈祖军家属并不认可这一解决方案。

1月28日,福州市人社局会同福清市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此事。同日,人社部门收到华平公司递交的陈祖军工伤认定申请,予以“视同为工伤”的判定。最终陈祖军家属与华平公司达成和解,将获赔付123万余元。

福清市交通局已于1月29日上午确保工伤赔偿金及时赔付到位,并在全市交通系统内对陈祖军事迹进行通报表扬。

事件暂告段落,然而追问尚不能平息。是否购买社保与是否认定为工伤之间是否有直接联系?“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自愿放弃社保”事件缘何层出不穷?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司法实践中,他发现“自愿放弃社保”现象多发生在兼职人员、短期异地流动人员或社保挂靠在外地的人员身上:“社保转移接续没有跟上实际需求,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

推进社会保险省级统筹,乃至全国统筹,是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规避“自愿放弃社保”现象的关键所在。

2月3日,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通过商业保险的介入,开发低门槛、价格相对便宜的工伤保障,不失为对低收入或灵活就业群体权益的另一种保护。

工伤认定与参保并无联系

根据福州市人社局1月28日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陈祖军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视同为工伤。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是否购买社保与是否认定为工伤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便可视同工伤。”

另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1月18日发布的数据,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43834元×20=876680元。

丁金坤称,由于华平公司未给职工购买社保,当职工发生工伤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代替工伤保险基金对职工进行赔付:“相关部门的裁定是正确的。”

2017年9月18日,陈祖军曾与华平公司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声明书中称,华平公司将不强制为陈祖军在社保机构统一办理社会保险,作为补偿,其将每月给陈祖军补贴500元工资。

根据公开报道,华平公司一位工作人员曾表示:“并非公司强制要求员工放弃社保,而是有些驾驶员因为工作时间较短、在家中已参保等原因,自愿要求放弃社保。公司共有三四十名驾驶员,基本上都选择了放弃社保,陈师傅便是其中一员。”

丁金坤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这样的声明书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国家人社部官方微信公众号曾于2020年7月1日发布消息,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自愿放弃社保协定”的判定例证并不鲜见,职工与企业均应承担责任。“裁判文书网”于2019年12月31日曾发布一则民事裁定书,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经由与劳动者的约定而不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由于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亦有不当之处,与用人单位存在混合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据此可以按照劳动者过错的程度相应减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丁金坤表示,若华平公司每月为陈祖军提供了500元补贴,那么在进行工伤赔付时应当考虑返还这部分金额的可能性。

2月3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致电华平公司与福州市人社局,试图就“工伤赔付金123万余元中是否扣除原先公司每月实发的500元补贴”一事提出咨询,截至发稿时尚未得到回应。

根据启信宝数据,华平公司是一家自然人独资企业(即私营企业),自2017年以来的年参保人数均为17人。1月29日,华平公司负责人在回应媒体采访时表示,现已为公司所有驾驶员缴纳社保。

如何规避“自愿放弃社保”?

尽管“自愿放弃社保”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还需赔付高额赔偿金,但这一现象现实中仍难以杜绝。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自愿放弃社保’现象折射出两大问题。其一是劳动力市场不规范;其二是社保制度存在缺失。”

郑秉文表示:“公交行业是城市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涉及到公共安全,雇员和雇主必须建立正规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华平公司的行为是钻了法律的空子。”他同时指出:“社保制度也存在激励性不好、透明性不高等问题,导致很多群体迫于生计,不愿意参保。”

“由于中国城乡二元结构明显,每年有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如果实行‘一刀切’的管制措施,强迫包括门卫、服务业工作者、接近退休人员以及季节性工人等低收入或灵活就业群体在工作地购买社保,不仅给企业增加负担,同时也违背了个人意愿,提高了就业门槛,反倒使这些群体难以就业、难以生存。”郑秉文如是说。

丁金坤同样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司法实践中,他发现“自愿放弃社保”现象多发生在兼职人员、短期异地流动人员或社保挂靠在外地的人员身上:“社保转移衔接没有跟上实际需求,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人员在两地之间或者在两单位之间流动时,社保转移并不便捷,甚至还会出现断档现象。”

丁金坤另表示:“由于各省间或省内各地间社保费基、费率不一,许多用人单位还将社保移至外地去交,导致工伤保险赔付时,参保人员拿到手的赔偿金过低。”

因而,推进社会保险省级统筹,乃至全国统筹,是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规避“自愿放弃社保”现象的关键所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到,要推进社保转移接续,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

根据人社部指导意见,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基础是统一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政策标准,核心是工伤保险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调剂使用,支持有条件的省份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管理,目前暂不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以先在省级建立调剂金,由市(地)按照一定规则和比例将基金上解到省级社保财政专户集中管理。

此前多位社保专家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均表示,为提升营商环境质量、提升公民参保率,在夯实费基的基础上,降低企业费率是大势所趋。

在1月27日召开的人社部2020年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表示:“考虑到疫情风险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压力可能较大,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今年4月底到期后,将再延长1年至2022年4月30日。”

郑秉文称,“自愿放弃社保”现象表明,福利制度和劳动力市场供给的冲突仍然存在,如何寻求二者的平衡点,将劳动力市场的扭曲程度和价格抬高的程度降到最低,是今后改革工作的重点。

丁金坤表示:“要在法律上明晰社保转移携带关系的政府机关职责,充分保障短期职工的权益,对于已在其他地方缴纳社保的,或可探索在用人单位采用多退少补的方式参保。”

郑秉文则认为,通过商业保险的介入,开发低门槛、价格相对便宜的工伤保障,不失为对低收入或灵活就业群体权益的另一种保护。

上述人社部新闻发布会另发布消息,我国将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推进新业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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