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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实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原董秘被上交所下发监管关注函

时间:0287-11-16 16:05:52来源:中国网地产

11月16日,珠江实业发布公告称,上交所对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覃宪姬予以监管关注。

公告显示,经查明,2020年8月22日,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实业或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公司2012年至2016年未按税法规定对销售珠江璟园项目取得的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预征土地增值税,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稽处〔2020〕12号)。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司应补缴税款合计184,412.94元,应补缴税款滞纳金合计35,144,031.84元。截至目前,公司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收到完税证明。

根据公司公告,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分别计入应交税费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滞纳金部分拟计入2020年当期损益,预计减少2020年半年度净利润35,301,849.89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6.1%,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该份《税务处理决定书》于2020年6月2日出具,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补缴税款并收到正式完税证明后,才于8月22日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覃宪姬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及财务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覃宪姬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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