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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或成为资管计划违约的索赔对象

时间:2021-02-25 07:49:44来源:金陵晚报

随着刚兑的破除,资管计划违约的情况时有发生,而投资者的损失如何挽回则成了难题。从实际情况来看,一般资管计划违约时,借款方基本上已无支付能力,而资管公司由于在销售产品往往并未与投资者直接接触,投资者也很难确认资管公司存在问题,也很难要求其赔偿。在这样的背景下,资管计划的销售机构由于其与投资者直接接触,如有错失容易取证的特点,或成为投资者的索赔对象。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向《金陵晚报》“易索赔”记者表示,他正在代理投资者购买资管计划发生损失后的索赔案件,索赔对象就是销售该资管产品的某券商。投资者张先生在2017年8月购买了某券商推销的《中州星升聚融2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150万元,2018年6月23日之后,利息25万元左右和本金至今未付。在对案件进行分析之后,他们把资管计划的销售机构告上了。“张先生通过券商的介绍,购买了被告关联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中州星升聚融2号》,2018年6月23日之后,利息至今未付。本资管产品投资期间为一年半,应当在2019年2月结束,但本金至今没有兑付,利息年化7.8%。其中,该券商作为专业机构并且推销盈利的机构,在产品具有相当高的风险属性的情况下没有履行产品具体内容的告知。使得原告产生损失,属于侵权行为。该资管产品发生逾期没有及时告知原告,没有及时召开投资人大会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故意隐瞒无法收回债权的真实情况,进一步造成对原告的伤害。”吴立骏律师说。

他指出,在相关案例中,券商对投资者的风险告知中,没有把投资方向、投资标的、投资品种、担保抵押、收回投资方案、借款人征信、实现债权的方式与可行性、可能本金全损或者延期的事实环节,等供投资者分析、了解、与判断是否可以进行投资,造成最终本金和利息严重逾期和不能兑付的结果。向并不具备风险识别与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推销不适当金融产品,没有履行录音录像义务,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没有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没有履行卖者尽责义务。这些情况都是投资者可以向销售机构索赔的依据,有类似情况的投资者可以咨询相关索赔事宜。

“券商作为金融业专业主体,没有做好投资者筛选的工作,让包括原告在内的投资者造成了巨额的亏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九民会议纪要的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卖者尽责的义务,金融机构建立的业务平台应当履行提醒、筛选、甄别、及时、准确、完整等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和清楚的知道产品的风险,以及最大可能在什么情况下产生什么样程度的损失。所以该券商作为专业机构,应当对投资者负有适当性义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卖者尽责后买着才能自负,卖者尽责是前提和基础,卖者是盈利为目的,对盈利要担负起法定的义务。”吴立骏称。

据介绍,该案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多次,近日即将判决。如果投资者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具有过错的销售方成为资管计划违约的索赔对象这条路,就会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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