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新闻:

重拳出击 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来袭!对“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说不

时间:2020-11-10 16:50:36来源:经济参考网

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在“双11 ”之前发布这一重要指南征求意见稿,传递出要不断加强互联网+平台领域反垄断执法的信号,其中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等热点问题得到了回应。

1。 “二选一”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多次曝出“二选一”相关的争议。不断有商家反映,一些电商平台要求合作商家只能入驻一家网络销售平台,不能同时入驻多家。这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哪些影响?这项要求合理吗?应该如何完善监管?

意见稿提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二)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三)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四)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可重点考虑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平台经营者通过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二是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一定积极效果,但如果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活力之源,也是互联网经济、平台经济发展的源头活水,企业为了做大做强做优而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可取。“二选一”人为增加生产企业、平台内商家的压力,拉高实体经济线上销售成本,与国家鼓励通过“互联网+”降低企业成本的政策方向背道而驰。

反垄断指南意见稿对“二选一”行为做出规定,弘扬了公平与效率并举更加注重公平的精神,弘扬了诚信与创新并举更加注重诚信的精神,能够促进互联网经济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符合广大消费者的最佳利益,符合互联网行业公平竞争的需要,也符合互联网经济新业态的长远利益,下一步要将重点放在政策落地见实效上。

2。 哪些情况可视低于成本销售?

意见稿提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分析是否构成低于成本销售,一般重点考虑平台经营者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排挤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平台经营者,以及是否在将其他平台经营者排挤出市场后,将价格提高并不当获利等情况。在计算成本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平台涉及多边市场中各相关市场之间的成本关联情况。

3。 大数据“杀熟”是否构成垄断?

意见稿提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二)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三)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四)实行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

不过,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如果平台经营者是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则可以不被认定为差别待遇行为。

刘俊海表示,对于一些平台经济企业而言,利用大数据和算法对消费者精准画像,实行差异化定价策略是其“不阳光”利润来源的渠道,违反公平交易的原则,也有背诚信。但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家平台承认过“杀熟”,只能靠平台良心和国家监管减少发生。根据反垄断指南意见稿,大数据杀熟依据实际情况或被认定为垄断,符合广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促进互联网经济有序健康发展。

此前的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邀请京东、美团、阿里巴巴、字节跳动、滴滴、快手、拼多多等27家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参加会议。会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强化自我约束,共同促进线上经济健康规范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声明: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可直接反馈本站,我们将会作修改或删除处理。

图文推荐

热点排行

精彩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