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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洲抚银村镇银行贷款三查不尽职 董事长万继红遭警告

时间:2206-09-30 16:01:45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抚顺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抚银保监罚决字〔2020〕9-11号)显示,东洲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洲抚银村镇行”)贷款三查工作不尽职,信贷资金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

当事人万继红、赵为民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抚顺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四十八条规定,对东洲抚银村镇行罚款25万元,对万继红、赵为民分别警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东洲抚银村镇行成立于2010年1月19日,注册资本2484万人民币,当事人万继红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20%。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于2018年12月3日公示的《抚顺银监分局关于万继红任职资格的批复》(抚银监复〔2018〕54号)显示,经审核,核准万继红抚顺东洲抚银村镇银行董事长的任职资格。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于2019年12月31日公示的《抚顺银保监分局关于赵为民(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抚银保监复〔2019〕67号)显示,经审核,核准赵为民任抚顺东洲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于2019年12月31日公示的《抚顺银保监分局关于赵为民(副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抚银保监复〔2019〕66号)显示,经审核,核准赵为民任抚顺东洲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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