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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主体不得截留降价红利

时间:2020-11-12 16:50:57来源:海南日报

省政府督查室日前牵头组织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告知书》要求全省各转供电主体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将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截留降价红利。

2018年以来,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又出台了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的优惠政策,我省高度重视转供电价格规范治理工作,多次通过政策宣传、指导督促、监督检查等方式进行规范。

《告知书》要求,规范转供电环节执收行为。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转供电环节电价及收费的有关规定,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工商业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及时足额传导历次降价红利,不得截留。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为限。

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计收表计电费,具体销售电价应按电网企业供电的电压等级执行平时段电价;基本电费和峰谷计费差额需要按照终端用户用电量进行分摊的,可通过约定按销售电价的一定比例进行预收,根据实际发生额多退少补,并向用户公示核算依据。

变压器、线路损耗、公共设施用电等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约定解决。商业综合体中央空调电费建议按照约定标准单独计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所占比例确定,由业主分摊,业主与使用人有分摊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转供电主体自身用电不得由其他终端用户分摊。已采用租金、物业费等方式解决的,不得再重复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

《告知书》提出,限期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工商业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以及转供电价格清理规范政策,立即开展收取电费行为的自查自纠。我省将进一步加大转供电价格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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