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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存款保险:你的存款有保险吗?看银行这个标识就够了!

时间:2020-11-07 10:49:32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为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央行于11月6日发公告表示,授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自2020年11月28日起使用存款保险标识。换句话说,老百姓通过银行的标识就能知道是否有存款保险,既直观醒目又简单方便。不过……

“存款保险,保护您珍贵的存款”,这句宣传语也许不少人都听到过或者看到过。存款安全关乎到千家万户的钱袋子,但要是真问起自己在银行的存款有没有保险,可能大多数人都不了解。

为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央行于11月6日发公告表示,授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自2020年11月28日起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换句话说,老百姓通过银行的标识就能知道是否有存款保险,既直观醒目又简单方便。

不过,对于存款保险,我们还需要详细了解更多的基本信息。

何为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公众的存款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范围。

这项制度起源于美国。

1933年,美国国会出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即1933年银行法),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制度,开启了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范围发展的时代。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自2015年5月1日施行《存款保险条例》以来,存款保险制度实施顺利,存款人利益得到高水平保障,促进了银行体系健康稳定发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进一步就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作出部署。

几项关于存款保险的条款一度引起民众热切关注。比如: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

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还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意味着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按照条例的规定,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也可以用于支持其他投保机构对有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收购或者风险处置。

从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多数情况下是先使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对出现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接其业务、资产、负债,使存款人的存款转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投保机构收购、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此外,超过最高偿付限额的存款,还可以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目前,全国受存款保险保障的金融机构共4025家。

从监测情况看,中小银行的存款市场份额持续上升,截至2020年9月,较制度推出时上升了2.5个百分点。

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我国《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如何得知银行是否有存款保险?

自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施行以来,制度运行平稳,功能不断完善。根据存款保险实施工作安排,央行授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使用存款保险标识。使用存款保险标识是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存款人通过存款保险标可以直接识别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

对于存款保险标识,从设计制作到使用方式,央行都有完整的统一规定。如,存款保险标识的构成要素包括存款保险形象图案、“存款保险”中英文文字、“本机构吸收的本外币存款依照《存款保险条例》受到保护”文字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使用”文字。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存款保险标识的构成要素进行单独使用或者对构成要素进行其他组合后使用。

除此之外,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境内各营业网点入口处显著位置展示存款保险标识,确保进入营业网点的存款人能够方便地识别本机构为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同时,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还可以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本机构已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存款保险”、“本机构吸收的本外币存款依照《存款保险条例》受到保护”的表述。

据了解,存款保险标识在2020年11月28日统一启用前,自2020年11月7日起,将在河北省内丘县、山西省临汾市、辽宁省铁岭市、江苏省扬州市、山东省临沂市、河南省漯河市、湖北省孝感市、湖南省华容县、四川省乐山市、云南省元谋县、陕西省渭南市等11个市(县)范围内先行启用。央行还将定期在网站公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名单,供公众查询。

央行公告表示,“通过存款保险标识这种直观、醒目、具有公信力的方式,有助于储户特别是金融知识相对匮乏的基层储户更加方便地识别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更好地了解其存款受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保障,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和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有利于维护银行业经营秩序和金融稳定,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如何理解存款保险早期纠正?

根据《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早期纠正是指在早期识别和及时干预的框架下进行的、能够直接影响到存款保险体系有效性的有关风险管控措施。通过尽早识别出问题银行及其风险点,尽快的制定并启动干预措施和程序,降低银行最终倒闭的可能性及风险处置成本。

一方面,存款保险早期纠正职责有利于强化对投保机构的市场约束;另一方面,早期纠正可以发挥存款保险对金融监管的补充和支持作用,进一步促进监管质量和效率的提升。国际存款保险协会指出,“存款保险作为最大的利益相关方,赋予其早期纠正职责,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

2017年以来,在做好保费征收与基金管理、实施风险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存款保险加强风险监测,依法探索开展早期纠正,推动地方政府等各方面落实责任,形成风险化解合力。

据了解,早期纠正主要有以下几个的探索方向:

1、加强风险监测,及时识别重大风险,摸清风险底数。存款保险通过评级、核查、评估等方式加强风险监测,核实投保机构主要指标的真实性和风险隐患,对个别风险比较突出的投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加强跟踪监测。

2、压实高风险机构自身的风险化解责任,加强对机构和股东的约束。对少数资本根本不足的机构,存款保险及时下发早期纠正通知书,压实机构自身及其股东责任,要求制定资本补充计划,通过提高利润留存、限制薪酬、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化解风险。同时,根据具体风险问题,推动机构调整高管、完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实现审慎经营。

3、及时通报风险,推动形成合力,共同化解风险。存款保险及时将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通报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同时研究提出明确的风险化解建议,与各方面形成风险化解合力,共同采取措施,有效改善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央行11月6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0)》还补充提到,推动落实主发起行对村镇银行的风险处置责任。

按照监管规定,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具有牵头处置村镇银行重大风险的责任。对高风险村镇银行,存款保险通过警示谈话、下发风险提示函等措施,压实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责任,要求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增资扩股、调整高管、提供流动性支持、帮助处置不良资产等措施,改善村镇银行经营管理,提高资本充足水平。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已对503家投保机构采取了早期纠正措施。

其中,采取补充资本措施的437家,控制资产增长措施的219家,控制重大交易授信措施的138家,降低杠杆率措施的41家,已有206家投保机构风险初步化解。下一步,存款保险还将继续依法履行早期纠正职能,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银保监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高风险机构整改、重组,有效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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