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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点评:附加监管规定对D-SIBS 影响几何?

时间:2021-04-05 11:49:12来源:光大证券

事件:

4 月2 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从附加监管要求、恢复与处置计划、审慎监管等方面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附加监管规定。

点评:

1、《附加监管规定》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一般性框架,从附加资本、杠杆率、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维度对D-SIBs 提出监管要求2018 年9 月,参照G-SIBs 评价体系,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识别、附加监管和恢复与处置做出总体制度性安排,系列配套实施细则呼之欲出。2020 年12 月,经过征求意见后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简称《评估办法》)正式出台,为平稳启动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评估与后续监管工作,需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规定。基于此,《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附加监管规定》)发布,从附加监管要求、恢复与处置计划、审慎监管等维度对D-SIBs提出监管要求。《附加监管规定》作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一般性框架,为后续制定不同组别和类型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具体监管方案奠定了基础。

对不同组别实施差异化附加资本要求。依据《评估办法》,监管部门将定期对商业银行进行打分,并根据评分将D-SIBs 划分为五组。根据《附加监管规定》,第一组到第五组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若银行同时被认定为G-SIBs 及D-SIBs,附加资本要求采用二者孰高原则)。附加资本要求的实施时间上,对进入或晋档银行设置了过渡期,并及时降低退出或降级银行不必要的监管成本:银行在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或者系统重要性得分变化导致组别上升后,经过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后的1 月1 日满足;若银行退出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或系统重要性得分变化导致组别下降,立即适用新的要求。同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及银行业经营情况,对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进行调整,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附加杠杆率要求需由一级资本满足。附加杠杆率要求为附加资本要求的50%,需由一级资本满足。《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要求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因此第一组到第五组组内的银行分别适用4.125%、4.25%、4.375%、4.55%、4.75%。进入/上升组别、退出/下调组别杠杆率达标时限同附加资本要求。

流动性及大额风险暴露要求将针对高组别银行评估情况提出。《附加监管规定》指出,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基于对实质性风险的判断,对高得分组别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流动性和大额风险暴露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附加监管要求,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审议后实施。当前,我国银保监会对资产规模超过2000 亿的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监管要求为LCR、LMR 和NSFR 不低于100%,入选D-SIBs 高得分组别的机构将面临更为严格的流动性监管要求。

“生前遗嘱”是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的一项重要工具。《附加监管规定》将恢复与处置计划(又称“生前遗嘱”),作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的一项重要工具。恢复计划需详细说明银行如何从早期危机中恢复,确保能在满足事先设定的触发条件后启动和执行。处置计划需详细说明银行如何在无法持续经营时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通过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制定和审查,D-SIBs 要全面梳理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提高透明度、降低复杂性,提高自救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风险提示:如果信用过度紧缩对经济复苏产生的冲击,银行稳存增存压力加大可能会对信贷投放产生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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