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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亿互联网保险市场迎新规 哪些变化值得关注?

时间:2020-12-14 19:49:48来源:新京报

按照规定,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以及代收保费等商业行为。

时隔两个多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对外发布。

这意味着千亿互联网保险市场正式度过监管的真空,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中保协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互联网人身保险累计实现规模保费1394.4亿元,互联网财产保险累计保费收入则达371.12亿元。

据悉,《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重点规范内容包括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等。

《办法》新增理赔争议处理机制等内容

贝壳财经记者对比发现,《办法》与9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相差不大,只有一些细微调整。

比如,在《办法》第13条的第3个条款“保险产品承保公司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及投诉方式,包括客服电话、在线服务访问方式、理赔争议处理机制和工作流程等”,其中新增了“理赔争议处理机制和工作流程等”内容,这样一来,保险客户服务的流程就更加完善了,能更为有效地维护保险客户的合法权益。

又比如,在《办法》第17条第二个条款提到“通过互联网销售投连险、万能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或提供相关保险经纪服务的,应建立健全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及业务管理制度,向消费者做好风险提示。”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这一条款直接点名了投连险、万能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这两类产品因有一定的投资属性,比较容易引发消费者的误解,直接点名这两类产品也让监管的针对性更强。

明确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另外,实践中存在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情况,《办法》也出台了相关规定。

按照规定,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以及代收保费等商业行为。

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系教师杨泽云对贝壳财经记者表示,保险产品作为一个专业性较强的金融服务,其经营和销售应该由专业人士和机构来进行销售和宣传。特别是保险市场还是一个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市场,消费者对于保险产品的信息的认识和了解远不如经营者,而经营者对于消费者风险信息的了解也远不如消费者本身。与此同时,保险产品还具有较大的差异性,不同的人的风险状况不同,保险需求也不尽相同。

“监管办法主要针对保险机构,强调机构的责任,而对于保险从业人员是强调机构的监管责任。据此,只要个人是在符合规定的保险机构开展网上保险宣传但进行线下签单,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宣传必须是保险公司统一制作,且公示机构及个人相关信息。”杨泽云进一步解释称。

《办法》厘清了行业边界利于专业持牌机构发展

整体而言,针对《办法》的出台,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董事长杨帆认为,《办法》对整个保险行业数字化的改革升级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保险机构将从企业基因、组织形态、技术架构、运营方式、交互路径、产品形态等六大方面做出改变。

“同时,《办法》出台后,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也需要重新思考如何更好的利用网络化、数据化、智能化的技术来为客户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包括产品设计上更加普惠、条款更加清晰易懂等,都有着巨大的行业促进作用。” 杨帆表示。

众安保险常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敏则表示,中国的互联网保险创新发展一直是走在全球前列。当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数字技术及数字经济发展,《办法》的政策出台,为建立保险业互联网化生产关系的宏观环境提供了有利条件,为保险业加快数字化和线上化转型奠定了坚实基础。

慧择奇点保险研究院首席研究员马潇称,《办法》按照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互联网保险企业4类行业主体进行了制度安排,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也做出了相应的规范,厘清了行业边界,能够很好解决合作中不同主体的权责关系问题。“行业越规范,就更有利于具有更强、更专业产品运营和营销服务的持牌机构的发展。”

水滴保险经纪公司合规负责人胡莹认为,随着国内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保险保障意识不断增强,未来互联网保险行业将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办法》的出台能够引导保险机构不断改进和升级,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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