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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发布在即 七大变化引关注

时间:2021-03-12 10:49:50来源:资本邦

近日有媒体报道,证券业协会风险管理委员的声誉风险研究课题组,在多次征求意见后,形成了《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审议稿)》(下称《审议稿》),3月11日起发送给各理事单位,提请证券业协会理事会审议,并将结果在近期内反馈。

合规人士表示,根据流程,证券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公布实施。据悉,此次《审议稿》是在2020年8月证券业协会下发的《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修改稿)》(下称《修改稿》)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版本。具体变化如下:

要点1——修订声誉风险及重大声誉事件定义

《审议稿》:声誉风险是指由于证券经营机构行为或外部事件、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规定、职业道德、业务规范、行规行约等相关行为,导致投资者、发行人、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社会公众、媒体等对证券公司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修改稿》:声誉风险指由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证券公司股东、员工、客户、第三方合作机构、监管机构等对证券公司负面评价的风险。此外,针对重大声誉事件,《审议稿》将其定义为 “造成证券公司重大损失、证券行业声誉损害、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相对于《修改稿》新增了“造成证券公司重大损失”、“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等情形。

要点2——取消员工不当行为与绩效薪酬挂钩

相较《修改稿》,此次新修订的《审议稿》取消了“员工因个人不当言行引发公司或行业声誉风险的,或因违反外部监管规定或公司内部制度引发风险事件或客户投诉且造成公司或行业声誉影响的,证券公司应依据公司内部规定采取与其行为影响相挂钩的绩效薪酬递延发放、追索、扣回措施,并视情况采取其他内部问责手段。”

要点3——调整可能引发券商声誉风险的驱动因素,删除第三方引发的声誉风险

据悉,证券公司应确定可能影响公司声誉的风险来源,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和识别相关内外部信息,重点关注以下多个活动中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驱动因素。《审议稿》一共提出10种情形,相比《修改稿》的11种情形做出以下修订:

要点4——不再强调将声誉风险纳入新业务、新产品的评估分析

《修改稿》提出,证券公司在引入新业务、新产品和设立新机构前,应充分识别和评估其可能对公司声誉产生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缓释手段和应对措施。

《审议稿》已将该条款删除。

要点5——对于根据事前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控制措施,不再做具体要求

《修改稿》提到,证券公司应根据事前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声誉风险控制措施或手段,并应合理判断和预测风险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控制措施。

要点6——明确公司主要负责人需负责审核重大声誉事件对外口径

证券公司一般声誉事件的对外沟通口径,《审议稿》提到,应由声誉风险归口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具有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新闻发言人审核后发布。

重大声誉事件的对外沟通口径,《审议稿》表示,应由声誉风险归口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新闻发言人和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发布。

要点7——新增暂停执业、停止执业等纪律处分

《审议稿》表示,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此指引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停止执业等纪律处分。

工作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自查自纠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声誉风险造成的不良影响的,可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于采取自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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