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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百万元个人债务被豁免!个人破产制度迎新突破

时间:2021-02-06 14:50:28来源:中国证券报

据杭州建德法院2月5日消息,2月3日,杭州首例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顺利审结。

从温州市审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到深圳市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再到《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出台,个人破产制度探索明显提速。

杭州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审结

据了解,徐某某、殷某原是一对夫妻。早些年,徐某某创业失败,资金短缺,自2013年开始拆东墙补西墙不断借贷,导致融资规模越来越大,深陷债务困境。截至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受理前,徐某某、殷某二人涉及的诉讼及执行案件共有10余件,涉案标的约173万元。另据调查,二人实际负债总金额高达700万元,其中大部分债权人没有提起诉讼,涉及金融机构及个人债权人共有70多家(人)。

为了还债,徐某某、殷某变卖了两人名下所有资产,工资卡也被法院冻结。因没有履行完毕,二人还被“限高”,进了失信黑名单。2020年年底,建德法院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鉴于二人的诚信表现,2020年11月20日,建德法院受理徐某某、殷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0年12月30日,建德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确定了双过半(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该表决事项方为通过)的表决规则,同时设立二次协商规则,并对债务人设定5年的行为考察期。2021年2月3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如期召开。管理人在会上通报了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并报告《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提交会议表决。

数据显示,截至该次会议召开,共计39家(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共计约620万元。现有可供分配的债务人财产为两人名下少量银行账户余额及徐某某父亲提供的200万元,共计约204万元。

经过投票表决,会议以双过半的表决率通过了徐某某、殷某的财产分配方案。根据方案,204万清偿款将在法院裁定《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后10日内支付至债权人账户。五年行为考察期满后,将对徐某某、殷某在这5年内可用于清偿债务的收入、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相应资产权益再次进行分配,其余剩余债务将被豁免。首次分配清偿率达到30%以上。

没有通过本次个人债务清理申请债权的债权人在5年行为考察期内仍可继续申报债权。经管理人审查通过后,债权人仅能参与分配徐某某、殷某在5年行为考察期内可用于清偿债务的收入、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相应资产权益。

个人破产制度探索明显提速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提出,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

从地方来看,继深圳推出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之后,浙江、山东、江苏等多地相继开始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1月26日,江苏省法院举行线上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省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十项执行亮点工作和十大执行典型案例。目前,试点法院已受理案件62件,结案31件,30名“诚信而不幸者”获得重新创业、东山再起的机会。

江苏省高院执行裁判庭庭长朱嵘介绍,目前,江苏省因无力偿还债务而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个人逾60万名,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诚信生产经营的创业者,但受近年经济下滑影响或因疫情而陷入债务困境。由于我国尚无个人破产制度,这类人员没有免责解困、恢复元气的合法渠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改革要求,江苏省法院在现行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基础上,借鉴企业破产相关制度,探索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改革试点工作,确定苏州吴江法院、徐州新沂法院、睢宁法院等10家法院为试点法院,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实践样本和经验基础。目前,除吴江法院有一件未支持债务人请求外,其他均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还款计划或放弃部分债权。去年底,江苏省高院对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计划今年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将试点工作在全省全面推开。

去年底,浙江省高级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这是国内首个省级法院发布的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司法指引文件,将在浙江全省法院系统起到重要指引作用。

而3月1日起,作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也将正式实施。

建议出台国家层面个人破产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目前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推出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第一个在个人破产领域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地方法规,是第一个直面个人破产状态问题的法规,也是第一个具操作性、司法适用的法规,具有可复制性与可推广性。在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总体方案中,中央特别授权海南自贸港出台四部法律:包括《注销条例》《破产条例》《公平竞争条例》《征收征用条例》,海南自贸港也在考虑制定包含个人破产在内的全破产条例,这在国内也是一种创新。在深圳的示范效应下,我国还有一些省、市也计划制定地方的《个人破产条例》。未来,个人破产条例的试水以及中国破产法的修改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带来个人破产的业务量。

李曙光表示,今年3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将开始实施,这部法律的实施还会遇到大量的问题,比如:债务人可能在全国各地欠债,深圳破产法庭受理案件后,若涉及债务人在其他地方的诉讼,这时候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地方条例与《民事诉讼法》《破产法》的冲突等难题也会出现。此外,在财产执行层面,若个人债务人的财产在外地,也会存在外地的法院对财产管理人接管时身份的认定问题。此外,公职管理人的缺位在后续也会带来很多问题。

“建议通过修改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来扩大其适用范围,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其中。”李曙光指出,破产尤其个人破产涉及到国家的权力、地方的权力和个人(债权人、债务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如果在法律的框架下没有国家立法的支持,则在权力与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衍生的诉讼会非常多。因此,建议出台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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