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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网红直播带货”团伙诈骗 9人被上海嘉定法院判刑

时间:2021-03-17 14:50:03来源:大众网

先注册成立网络科技公司,继而拉拢队伍,打着“网红直播带货”幌子实施诈骗,日前,一诈骗犯罪团伙9名成员分别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共计13余万元。

2019年3月起,被告人韦某、何某某成立某搜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韦某、何某某又拉拢被告人韦某某成立某特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几人商量着承租下一处写字楼的工作室,并以此为据点,组建起以“网红直播带货”为名的诈骗团伙。

该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制定了一套相对完整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韦某全面负责日常经营,何某某分担财务记账工作,韦某某则主要管理具体的直播事务。2019年5月起,又先后拉拢、招募被告人张某等6位业务员作为客服。

韦某、何某某、韦某某作为公司实际经营人员,对公司的整体盈利按照股份进行分红,客服人员则根据各自销售业绩按照不同比例提成。为拉拢客户,增加公司盈利,客服人员通过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广泛寻求潜在客户,待对方认证通过后,再运用已经准备好的一套话术脚本,对对方实施诈骗。

据被害人陈某某、龚某某、杨某等陈述,与其联系的客服人员声称公司签约了较大影响力的“网红”,可以通过电商平台推销相关商品,并向其承诺在合同服务期限内可完成一定的商品销量(即保单量)。

因迫切需要推广产品,被害人遂与该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承诺的服务并没有实际履行,带货成效也未能实现。陈某某、龚某某、杨某等人先后联系客服人员,客服又以“更换主播”“定制商城”等名义,让其再次签订合同,继续骗取钱款。

至案发,该团伙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龚某某、杨某等12人共计人民币242810元。

2020年10月1日,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韦某、何某某、韦某某、张某、孙某某、胡某、汪某某、李某海、李某树9人提起公诉。

日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9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结合各被告人作案的手段、在共同犯罪中的相对作用、退赔情况等,法院分别判处9人有期徒刑3年至6个月不等,判处9人罚金人民币共计13万余元;责令其继续退赔违法所得,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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