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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拟规范责任保险业务 相关监管办法正在征求意见

时间:2020-09-04 18:49:28来源: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记者今日独家获悉,为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全局,促进责任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财险部研究起草了《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据业内人士透露,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不断丰富责任保险产品,改进保险服务,提升保障水平,聚焦重大战略,服务实体经济,积极发挥责任保险在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

保险公司应准确把握责任保险定义,厘清相关概念及权利义务关系,严格界定可保风险范围,不得通过责任保险承保以下风险: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履约义务;信用风险;不会发生或确定发生的风险损失;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等。

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单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行为;以担保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以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做出不符合保险原理的承诺;借助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排除、限制竞争等。

此外,保险公司应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损害其他保险公司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责任保险项目时,应加强与政府部门、投保人、被保险人沟通,不得盲目扩大保障范围,对不属于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的,不得以责任保险名义承保。

在费率厘定方面,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标的特点,科学合理厘定费率,综合风险管理水平、违法行为、事故记录、诚信记录等因素设置费率浮动因子。严格按照各费率浮动因子确定与被保险人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促进被保险人主动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纯风险损失率表或费率表,保险公司参考使用。

保险公司可以将责任保险产品与保险服务相结合,积极发挥责任保险参与事故预防、理赔纠纷调解等功能作用,降低保险风险,化解矛盾纠纷。保险公司开展保险服务,可以包含在保险条款中,也可以单独提供。

责任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的,其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签单保费的20%,并应在条款中明确保险服务的主要内容。超出以上限额的服务,应单独提供,不计入保费。保险公司单独提供保险服务的,应签订保险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

保险公司经营责任保险业务,应充分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风控标准,制定风险预案。对高风险业务,应审慎承保,并通过再保险、共同保险等方式分散和分担风险。

保险公司在经营责任保险业务中,如违反相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违法保险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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