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新闻:

央行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征求意见

时间:2020-09-02 18:50:36来源:国际金融报

9月2日,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人民币债券资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称《公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的发布统一了准入管理和资金管理,简化现行结算代理模式入市流程,上海总部不再要求提交结算代理协议。允许境外机构按照“全球托管行+本地托管行”的模式入市投资,推动债券名义持有和多级托管制度落地实施。

《公告》共十六条,明确了境外机构范围、投资方式及投资范围、托管结算安排、数据报送与交易报告库要求以及具体实施细则。

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等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公告》明确,境外机构入市方式与现行规定保持一致,即主权类机构需向人民银行提交申请,商业类机构需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申请。境外机构不再以产品名义提交申请,无需逐只产品入市。

《公告》规定通过直接入市渠道及债券通渠道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无需重复申请,可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同时,允许同一境外机构将其在QFII/RQFII项下的债券与根据《公告》所投资的债券在境内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

在托管结算安排方面,《公告》明确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可直接或通过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资产托管。境内托管银行负责对所托管的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严格分开保管,严格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这一安排将与结算代理模式并行,境外机构可自行选择到境内金融基础设施或通过托管银行开立债券账户。

对于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及托管银行涉及债券市场登记、交易、托管、结算的数据报送要求,《公告》明确,通过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投资的,境内外托管银行应按时逐级上报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和托管结算数据。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汇总相关信息,并按月向人民银行、证监会及外汇局报送境外投资者准入、投资展业及运行风险等相关情况。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相关金融基础设施将根据《公告》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入市申请材料要求(含取消结算代理协议)、取消交易代理安排、明确交易报告制度等有关要求,以及债券双向非交易过户等相关事项的具体操作规则,并报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后对外发布。

《公告》自发布后30日后施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声明: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可直接反馈本站,我们将会作修改或删除处理。

图文推荐

热点排行

精彩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