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新闻: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时间:2020-12-17 16:50:44来源:中国商报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健康,是百姓最关心的民生问题之一。在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有关食品安全的民事纠纷时常发生。买到问题食品怎么索赔,电商平台误导消费者谁来担责……针对消费者遇到的诸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相关典型案例给出了明确的回答。

本报记者李海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历来深受公众关注。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和相关典型案例。司法解释共14条,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认定、赔偿责任承担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业内专家表示,司法解释贯彻了“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也是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具体体现。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治建设、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保护社会食品安全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责任承担主体

实践中,消费者维权经常会遇到生产者和经营者相互推诿以及找不到负责人、理不清维权对象、举证困难等问题,即使劳心费力打了官司,最后还是得不到赔偿的情况。

为了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首负责任制,避免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相互推诿,及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请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表示,这一条规定意味着,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无论是要求生产者赔偿还是要求经营者赔偿,生产者或者经营者都必须赔偿,不能以不是自己的责任为由拒赔。这就避免了发生消费者被生产者和经营者“踢皮球”的情况。至于生产者和经营者谁来承担最终的责任,是它们内部互相追偿的问题,与消费者无直接联系。

近年来,网络购物成为最常见的消费方式之一。对于消费者而言,网购食品潜藏着一定的风险。如果入网食品经营者资质、信誉不能保证,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一旦出现问题如何维权,明确平台责任至关重要。司法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食品经营者赔偿责任的情形。

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了电商平台自营及自营误导责任,即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并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是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业内专家表示,有了这两条规定,消费者网购食品维权时,即使找不到网店和店主,也能够找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依法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这两条规定还能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自己的责任,确保平台上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就能更加放心地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食品了。

值得一提的是,对火车、飞机上售卖或免费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谁该担责,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有权主张承运人承担作为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不论是免费提供还是有偿提供,承运人均应保证所提供的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抗辩。

从源头打击黑作坊

制售食品的“黑作坊”是危害食品安全的毒瘤。这些年被曝光的一些“黑作坊”制售食品案件,让人触目惊心。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一些农村地区,“黑作坊”制售食品更为泛滥,危害极大。

为了切断“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从源头上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该规定着眼于打掉“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不仅生产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也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让经营者不愿、不敢经营“黑作坊”食品,进而切断“黑作坊”食品的经营链条。

在最高人民法院12月9日发布的五起典型案例中,案例四就是一则经营未标明基本信息的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案例。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售卖食品。魏某在该店铺一次性购买了20袋风干牛肉,总共花费1000元。魏某收到货后发现,风干牛肉包装标签上未标明该商品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法院最终支持了魏某返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要求。

郑学林介绍,“黑窝点”“黑作坊”“黑市场”往往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对于明知从事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仍提供便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明知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而仍为其提供设备、技术、原料、销售渠道、运输、储存或者其他便利条件,消费者主张该单位或者个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

专家表示,惩罚性赔偿责任在保证产品安全、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就食品安全责任而言,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惩罚性赔偿,这些惩罚性赔偿各自的适用要件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有鉴于此,司法解释依据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作出了科学合理的规定。

比如,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其中,就生产者而言,只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是,经营者只有在“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才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明知”,至关重要。

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作用,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司法解释第六条对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进行了列举,明确过保质期仍然销售、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情形应当认定为经营者“明知”,同时作出兜底性规定以免遗漏。

实践中,存在经营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情况,一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兑现承诺又被经营者拒绝。

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专家表示,这一条规定有利于保证食品安全,可以更好地预防和惩治通过虚假承诺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对于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了食品安全标准,只是没有达到其承诺的质量标准的情形,鉴于此种情形只是生产经营者违反了承诺,并不存在食品安全的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本意。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此时消费者可以追究生产经营者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不能要求适用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业内专家表示,司法解释对食品安全相关的民事案件中最突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消除了以往审理食品安全案件的一些模糊地带,更加突出司法保护向消费者倾斜的价值取向,在审判实践中统一了裁判尺度,对法官裁判提供了指引,有助于实现类案同判,对社会行为规范的形成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延伸阅读 〉〉〉

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司法实践中,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仅以进口食品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为由主张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此类主张是否应予支持,司法实践中曾存在争议。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果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就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仅以进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已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12月9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五)显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某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出售进口维生素胶囊食品。江某在该网店购买30瓶维生素胶囊食品,共支付货款8000元。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含非普通食品原料的食品定性等相关问题的复函》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的规定,该维生素胶囊食品违法添加了食品添加剂。江某遂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网店上出售的维生素胶囊食品违反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起诉该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该进口食品已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但这并不代表进口食品必然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含非普通食品原料的食品定性等相关问题的复函》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的相关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并不包括该维生素胶囊食品。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亦不能举证证明行政主管部门已许可其在该进口食品上使用案涉添加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的进口维生素胶囊食品在配料中使用案涉食品添加剂,该进口食品属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其销售的进口食品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为由提出免责抗辩,对该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明确平台责任

●即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并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是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声明: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可直接反馈本站,我们将会作修改或删除处理。

图文推荐

热点排行

精彩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