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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范围扩大!新版QFII、RQFII交易细则亮相 可参与两融、转融通证券出借 完善非交易过户

时间:2020-10-31 17:49:10来源:券商中国

10月30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通知。同时,深交所也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交所《实施细则》指出,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债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股票增发、配股申购,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及债券回购交易。

同日,中国结算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修订扩大了QFII、RQFII可选择的结算参与人类型,同时涵盖了QFII、RQFII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的情形,并明确不同证券账户可以选择不同的结算参与人。此外,《细则》对QFII、RQFII可申请办理的三种特殊情形下非交易过户业务,以及因参与融资融券、股票期权业务需要,在同一个一码通账户下多个证券账户之间进行的证券划转业务等进行了规定。

上述规则均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包括六方面内容,投资范围扩大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对提高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水平,满足市场需求,促进不同开放渠道协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此次《QFII、RQFII指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六方面:

一是扩大投资范围。除原有品种外,合格境外投资者可投资于存托凭证、股票期权、政府支持债券等;同时,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及债券回购交易。

二是修改信息报送要求。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信息报送负担,对信息报送要求作了修改,规定了相关主体的基本报送义务,并同时制定了配套指南。

三是调整外资持股初始披露比例。全部境外投资者合计持有同一上市公司A股股份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时,上交所将公布其已持有该公司股份的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初始披露比例由26%下调至24%。

四是优化持仓与平仓相关事项。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境外投资者合计持股比例被动超过30%情形的相关处理方式,优化了境外投资者合计持股超过限定比例时的平仓顺序,明确了被通知减持后可申请继续持有相关股份的情形。

五是完善非交易过户相关规定。明确合格境外投资者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协议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新增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相关情形。

六是加强持续监管。明确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的信息披露相关职责,完善信息披露具体要求;强化受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

外资持股初始披露比例从26%下调至24%

本次修订后,外资持股初始披露比例从26%下调至24%。

对此,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相关规定,所有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A股或境内挂牌股份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30%。为提示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即将达到上限,上交所设置了外资持股初始披露比例。

近年来,随着A股纳入MSCI、富时罗素等国际重要指数,境外投资者投资A股的热情和信心不断增强。在与境外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交流的过程中,不少投资者和机构提出,希望可以及时了解外资对上市公司整体持股水平,以便有更充分的时间做出反应。

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作为提升交易便利性的一项举措,现将外资持股初始披露比例由26%调整至24%,即当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A股股份合计达到或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24%时,上交所将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上交所官网公布其持股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取消可委托证券公司数量限制,强化合规

深交所修订后的规则显示,为便利投资运作。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可委托证券公司的数量限制,明确合格境外投资者协议转让及非交易过户的办理要求;充分利用监管部门内部信息共享机制,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及托管人、受托证券公司等相关机构重复信息的报送要求,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规则进一步强化了合规要求。明确受托证券公司、受托期货公司对合格境外投资者交易行为管理和涉嫌违法违规交易报告要求;明确合格境外投资者督促其名下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新增督察员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监督职责等。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推动完善我国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的体制机制,积极适应境外投资者需求,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效率,吸引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力建设优质创新资本中心和世界一流交易所,助力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现代化经济体系。

不同证券账户可选不同结算参与人

中国结算发布了QFII、RQFII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的实施细则。扩大了QFII、RQFII可选择的结算参与人类型,同时涵盖了QFII、RQFII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的情形,并明确不同证券账户可以选择不同的结算参与人。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为其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名称与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应当保持一致。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其自有资金开立证券账户的,账户名称设置为“合格境外投资者+自有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客户资金开立证券账户的,账户名称设置为“合格境外投资者+客户名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基金”或“合格境外投资者+客户资金”。

对于每个证券账户,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选择一家已取得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等机构就合格境外投资者通过相应证券账户达成的证券交易与本公司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对于不同证券账户,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选择不同结算参与人。

三种情形可申请非交易过户

中国结算发布的《细则》对QFII、RQFII可申请办理的三种特殊情形下非交易过户业务,以及因参与融资融券、股票期权业务需要,在同一个一码通账户下多个证券账户之间进行的证券划转业务等进行了规定。

证券发行人向投资者派发现金红利、债券本息等权益的,中国结算按照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将合格境外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债券本息等派发到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参与人应当及时、足额地将现金红利、债券本息等发放给相应的合格境外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因参与融资融券、股票期权业务,申请将证券在其同一个一码通账户下的多个证券账户之间进行划转时,托管人或为合格境外投资者办理交易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向本公司发送证券划转指令。

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

(一)“合格境外投资者+客户资金”证券账户拆分所涉证券非交易过户,指为“合格境外投资者+客户资金”证券账户下客户或基金单独开立“合格境外投资者+客户名称”或“合格境外投资者+基金”证券账户所涉证券非交易过户的;

(二)变更管理人所涉证券非交易过户,指为“合格境外投资者+客户名称”或“合格境外投资者+基金”证券账户所对应的客户或基金变更管理人所涉证券非交易过户的;

(三)客户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所涉证券非交易过户,指“合格境外投资者+客户名称”证券账户所对应的客户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后单独开立证券账户所涉证券非交易过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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