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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修订沪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进一步扩大沪深港通股票范围

时间:2021-01-22 18:50:26来源:沪深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为持续优化互联互通机制,进一步扩大沪港通股票范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于今日发布了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实施办法》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沪股通投资者交易本所科创板股票的适当性要求,符合香港相关规则界定要求的机构专业投资者才可通过沪股通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二是将深交所上市A+H股公司的H股纳入沪港通下港股通股票范围。

同时,自2月1日起,属于上证180、上证380指数成份股及A+H股公司的A股的科创板股票正式纳入沪股通股票范围;科创板上市A+H股公司的H股及深交所上市A+H股公司的H股正式纳入港股通股票范围。

科创板平稳运行一年多来已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创板股票纳入沪港通股票范围,是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扩大互联互通投资范围,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更丰富的投资标的,也将为科创板引入更多境外机构投资者,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提升国际化程度。

下一步,上交所将继续优化完善互联互通机制,持续吸引外资参与A股市场,推进我国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21〕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优化互联互通机制,明确沪股通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相关安排和深交所上市A+H股公司H股纳入沪港通下港股通股票相关安排,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十六条修改为:沪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

(二)上证380指数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

本所上市公司股票为风险警示股票(即ST、﹡ST股票)、退市整理股票、暂停上市股票、以外币报价交易的股票(即B股)和具有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纳入沪股通股票。

经监管机构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沪股通股票的范围。

二、新增第二十条:“通过沪股通参与本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的,仅限机构专业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的范围按照香港相关规则规定执行。”

三、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港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二)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H股。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范围内的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港股通股票:

(一)本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A股为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或者暂停上市股票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应H股;

(二)在联交所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交易的股票;

(三)具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

经监管机构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港股通股票的范围。

四、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港股通股票之外的股票因相关指数实施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属于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条规定范围且不属于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入港股通股票。

A股在本所或深交所上市的公司在联交所上市H股,或者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或深交所上市A股,或者公司同日上市A股和联交所H股的,其H股在价格稳定期结束且相应A股上市满10个交易日后调入港股通股票。

五、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修改为:

(十三)A股:指在本所或者深交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票。

(十四)H股:指境内注册的公司发行并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股票。

(十五)A+H股上市公司:指在境内注册、其股票同时在联交所主板和本所或者同时在联交所主板和深交所上市的公司。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详见附件)全文重新发布,并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本所于2020年3月13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通知》(上证发〔2020〕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通知

深证上〔2021〕11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深沪港三所关于扩大深沪港通股票范围的共识,配合做好科创板及其对应的H股纳入标的范围相关工作,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第五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港股通股票:

(一)本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A股为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或者暂停上市股票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应H股;

(二)在联交所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交易的股票;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十一)会员:指取得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第十六项修改为:“(十六)H股:指境内注册的公司发行并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股票。”第十七项修改为:“(十七)A+H股上市公司:指在境内注册,其股票同时在联交所主板和本所或者同时在联交所主板和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删除第十八项,后续项目顺序作相应调整,内容不变。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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