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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正当防卫是否会导致防卫权滥用?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行凶”?专家权威解读来了

时间:2020-09-03 11:50:31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20年9月3日(星期四)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会上记者对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提问。

请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正当防卫案件的过程中,如何保证案件的裁判结果与公众的正义观念的理解相契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

这位记者朋友点到了《指导意见》实施中最关键的问题。

正当防卫制度与人民群众的正义观、安全观密切相关。

第一,要严格公正办案,捍卫法治精神。

实践中,“人死为大”的观念在社会上仍然根深蒂固。电梯劝阻吸烟猝死、私自爬树摘杨梅坠亡等事件之所以会成为诉讼案件,明显是受到这一观念的影响;有的涉正当防卫案件在处理时之所以出现偏差甚至严重失当,也与此有关。这种不问是非、不分对错一味强调“人死为大”的观念显然与法治原则不相符。因此,《指导意见》首当其冲要求,必须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目的是要捍卫法治精神,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第二,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不能强人所难。

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蕴含着价值判断和事实认定问题,必须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作出准确认定。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社会公众的认知出现较大偏差,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办案人员脱离防卫场景进行事后评判,而没有充分考虑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特殊紧迫情境和紧张心理。这就势必导致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甚至脱离实际。因此,必须坚持一般人的立场作事中判断,即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具体情境,设身处地思考“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做“事后诸葛亮”。

第三,要坚持法理情统一,不能简单司法。

周强院长在第七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司法绝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要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兼顾天理、国法和人情。”司法实践中,个别涉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看似于法有据,但结果得不到社会认同,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有关办案人员没有充分考虑常理、常情,导致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一般认知出现偏差。基于此,办理正当防卫案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现在社会上也有一种担忧认为,鼓励正当防卫是否会导致防卫权的滥用,我们的《指导意见》对此有什么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

除了在“总体要求”方面强调要“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以外,在诸多具体规则的设定方面,也注重体现上述精神。

《指导意见》第七条强调:“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

《指导意见》第十条明确:“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等等。

总之,《指导意见》的精神是既要旗帜鲜明地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和平解决琐事纠纷,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尽力消除社会戾气,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有哪些做法和经验?这些经验和做法在《指导意见》中是否有所体现?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做法和经验:

一是依法准确办理有重大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涉正当防卫案件,向社会传递司法正能量。

2018年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办理昆山“龙哥”案、福州赵宇见义勇为案,2019年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办理河北涞源反杀案、邢台董民刚案、浙江盛春平案、云南唐雪案等,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向社会传递了“邪不压正”的司法立场。这些影响性防卫案件的正确处理,对于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弘扬社会正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对各级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具有积极的示范指导作用。其中的赵宇见义勇为案和盛春平正当防卫案也入选了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

二是积极制发指导性案例,明确正当防卫适用标准。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针对正当防卫问题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分别是陈某正当防卫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侯雨秋正当防卫案和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这4个案例结合案件情况,直观、具体地阐释了一般防卫、特殊防卫与防卫过当在认定中的界限和把握标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复杂法律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既是开展以案释法,强化法治宣传,在检察环节落实“谁司法谁普法”责任制的具体举措;同时也有利于积极引导各级检察机关把握正当防卫本质特征,明确法律依据,厘清法律界限,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增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理解和认同。

三是努力引领、重塑正当防卫理念,引导社会公众循法而为,依例而行。

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和制发指导性案例等相关工作,有效唤醒了正当防卫制度这一“沉睡条款”。根据最高检12309公开网文书统计,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不批捕352件、不起诉392件。其中,2017年不批捕48件48人、不起诉54件55人;2018年不批捕91件91人,同比增长89.6%;不起诉101件101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分别增长87%、83.6%;2019年不批捕187件187人,同比增长105.4%;不起诉210件212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07.9%、110%,两年之间翻了一番。涉正当防卫不捕不诉案件同比大幅增长的背后,充分体现了正当防卫理念的重塑,推动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加以实现,也使得“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检察机关办理的昆山“龙哥”案、河北涞源反杀案等都是依法适用特殊防卫作出处理的。请问,《指导意见》对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作了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

《指导意见》第四部分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特殊防卫具体适用的有关问题。刑法作出特殊防卫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些犯罪都严重威胁人身安全,被侵害人面临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很难辨认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程度,也很难掌握实行防卫行为的强度。如果规定得太严,就会束缚被侵害人的手脚,妨碍其与犯罪作斗争的勇气,不利于公民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指导意见》第四部分遵循刑法的立法目的,对如何准确认定特殊防卫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一是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行凶”。

“行凶”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指导意见》强调了两方面的判断因素:一是使用致命性凶器;二是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现实、严重、紧迫的危险。

二是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从特殊防卫规定的立法目的看,刑法规定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不是指向具体的罪名,而是指具体的犯罪手段,《指导意见》对此予以明确和强调。

三是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四是要求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即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应当进一步考虑是否可认定为一般的正当防卫。

这些规定是对司法机关办案经验的总结,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依法准确适用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公安机关在贯彻执行《指导意见》上有哪些打算?

公安部法治局二级巡视员曾斌表示:

《指导意见》出台后,公安机关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准确把握《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二是不断提高执法办案能力,认真做好相关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

公安机关将继续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广大民警规范执法办案的能力水平。在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时,公安机关将依法及时、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为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奠定事实根基。要做到及时取证,对冲突现场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做到第一时间调取;对冲突过程有目击证人的,第一时间询问。要做到全面取证,依法及时收集对证明案件事实有价值的各类证据,特别是涉及判断是否属于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以及有关案件前因后果等的证据。

三是加强对受案立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源头管控。

公安机关将认真落实受案立案工作机制改革要求,充分发挥法制部门受案立案的监督主管职责,加强对涉及防卫情节警情的审核把关,依法认定防卫情节的性质。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已经立案的,及时撤销案件。对于具有防卫情节,但涉嫌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办,依法准确适用强制措施。

四是加强案件审核把关,提高办案质量。

五是做好释法析理和法治宣传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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