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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征求意见:禁以地域、所有制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时间:2020-12-07 18:49:51来源:中新经纬

据财政部官网消息,7日,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承担采购项目的能力。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地域、所有制等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为何修订?

财政部介绍,现行政府采购法为推动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如采购人主体责任缺失、采购绩效有待提高、政策功能发挥不充分、公共采购制度不统一不衔接等。

当前,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创新解决政府采购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优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都亟需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修订完善。

修订了哪些内容?

财政部指出,《征求意见稿》共10章146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章对政府采购参加人、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政府采购合同、争议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实现政务活动和公共服务的目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源,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二是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新增政府采购政策一章,在采购政策目标中增加支持创新、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内容,明确政策制定主体及政策执行措施,新增对采购人落实采购政策的要求,新设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中提到,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

三是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新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一章,明确采购需求的定义及定位,规定编制主体、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和主要内容,增加对采购人内部需求管理的要求。

四是健全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结合不同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市场供需情况,梳理出不同竞争范围、不同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评审方法。明确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等不同采购方式的主要程序和重要控制节点。

五是完善政府采购合同制度。根据合同标的和绩效目标,规定了固定价格、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多样化的合同定价方式。完善合同履行、合同变更或解除、履约验收等条款,增加合同纠纷解决机制。

六是强化采购人主体地位。扩大采购人在选择采购方式、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等方面的自主权,新增采购人在内控管理、需求管理、政策功能、履约验收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七是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要求,采用“基本条件+负面清单”的模式,规定供应商资格条件,方便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征求意见稿》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承担采购项目的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供应商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地域、所有制等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被宣告破产的;(二)尚欠缴应纳税款或社会保障资金的;(三)因违法行为,被限制或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他情形。采购人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以往履行与采购人及其所属单位的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可以拒绝其参加采购活动,但应当提前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八是完善法律责任。就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同时,适当加大了处罚力度。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就有关条款和文字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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