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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是金融体系重大风险!CFTC建议在美上市企业应披露碳排放信息

时间:2020-09-10 18:50:07来源:第一财经

10日凌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下设机构发布《管理美国金融系统中的气候风险》报告,认为“气候变化是影响美国金融系统稳定性的一大重要风险”,建议美国金融监管者尽早理解并应对这一风险。

该报告给出53项政策建议,强调只有在全产业范围内的碳定价能够真实反映碳排放的社会成本时,金融市场才能高效地将资源导向有助减少碳排放的活动和领域。报告建议美国建立全国范围的碳定价机制,且在美上市企业应披露碳排放信息。

气候变化是金融体系重大风险

这份报告由CFTC下设的气候相关市场风险子委员会(Climate-Related Market Risk Subcommittee)完成。这是第一份美国政府机构关注气候金融风险的报告。

该子委员会共有34名成员,既有来自摩根士丹利、摩根大通、法国巴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代表,也有来自BP等能源公司和多家环保组织的代表。

报告称,此次的主要发现是,气候变化可能给美国金融体系带来系统性风险。

“气候变化会对多个产业领域和各类资产造成影响,有时候还会同时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发生。”报告显示,自然风险以及气候和非气候相关的风险可能会相互影响,从而加剧冲击和压力,放大破坏金融体系的溢出效应。

报告补充道,这一问题在中短期尤其令人担忧,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可能产生很多“后遗症”,比如资产负债表压力大、政府预算紧张以及家庭财富枯竭等,这些和气候变化因素叠叠加,会破坏“金融体系对未来冲击的抵抗力”。

报告表示,近年来,为应对气候变化,美国之外的一些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已经在纷纷采纳新措施。

法国2015年通过了《绿色增长能源转型法》(Energy Transition for Green Growth Law),该法律要求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和资产管理者,在管理和投资政策中充分考虑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准则(ESG)。

新加坡交易所2017年引入了一项“合规或解释”(comply or explain)的政策,要求企业披露主要环境表现如能源使用、水资源使用和污染物排放。

实施碳定价并披露碳排放信息

报告向美国政府推荐了53项政策建议,除碳定价外,还建议监管者要求在美上市企业披露碳排放信息,并建议美国政府在财政政策和疫情后的经济刺激政策中加强对气候风险的关注。

碳定价方面,报告称:“美国应该实施碳定价,这是管控气候风险和推动资本合理分配的最重要一步。”

报告表示,该定价必须公平,覆盖整个经济领域,并能按照《巴黎协定》有效地减少排放。

同时,报告还建议,所有相关联邦金融监管机构,都应将气候相关的风险融入其任务纲领,并制定策略以将这些风险与现有的监测和监督职能等工作内容整合。

例如,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应将与气候有关的金融风险纳入其现有的监督职能,包括在年度报告和向国会提交的其他报告中提及。

而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的研究部门,应研究气候相关的“次系统”冲击,对美国金融市场以及美国特定行业和地区的机构的潜在影响,后者包括农业和社区银行以及为中低收入或边缘化社区服务的金融机构等。

报告建议,美国监管机构还应作为正式成员加入应对气候风险相关的国际团体,包括绿色金融体系中央银行和监管网络(NGFS)、财政部长气候行动联盟(CFMCA)和可持续保险论坛(SIF)等。美国也应积极行动,以确保气候风险被列入七国集团(G7)和二十国集团(G20)等会议和金融稳定委员会(FSB)等机构的议程。

报告认为,对于银行和非银行的金融公司,金融监管者应要求其通过现有的风险管控框架解决与气候有关的金融风险。

这包括将气候风险监测和管控纳入公司的治理框架,以及明确界定董事会的监督责任等。通过与这些金融机构密切合作,监管机构还应开展气候风险压力测试试点,协助金融机构自行开展试点,包括农业和社区银行以及非系统重要性的区域银行等机构。在此背景下,监管机构应规定出一套持续、通用且涉及范围广泛的气候风险情景、准则和假设,并对这些情景进行任务评估。

“金融管理机构还应考虑将气候风险纳入其资产负债表管理和资产购买,特别是与公司和市政债务相关的资产购买。”报告建议,金融监管机构应与私营部门协调,加强利用持续、可比和可靠的气候风险数据和分析能力,以推进气候风险的有效衡量和管理;支持制定适用于美国的标准化和连贯的分级和分类制度,以进行气候风险数据和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比较。为此,美国应研究建立一个由公私部门成员组成的标准制定组织(SDO)。

报告强调,必须根据现行法律披露重大气候风险,气候风险披露应涵盖不同时间段的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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