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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建筑工人 更“安薪”工作

时间:2020-07-24 18:51:29来源:中山日报

7月2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该局联合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于近日出台了《中山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通过规范建设工程领域保证金保障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预防和化解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细则》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在我市商业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同一施工单位在我市只设立一个工资保证金账户,工资保证金账户由开户单位自行管理。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从工程款中按工程承包合同造价预先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施工单位预先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户中,作为该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不得提取、挪用工资保证金用于本单位施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以外的事项。

工资保证金制度具体如何实施监管?《细则》要求,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开工报告备案及日常监管时,应将该在建项目工资保证金的开户和缴存情况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缴清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项目应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限期缴清。

根据《细则》要求,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以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总价、劳动用工规模、工资预算、施工单位资质及其三年内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等为依据。单个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按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3%,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多个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按单个工程项目缴存的比例和金额累计,但缴存金额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

对于信用优良的建设单位,可少存或者免存。针对信用不佳的建设单位,将实施多存无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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