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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居民境外个税如何申报?部分在港中资企业受影响

时间:2020-07-20 18:50:32来源:财经网

为规范境外所得个税征管,《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与境内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从2019年起开始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2020年6月30日,是2019课税年度清缴截止日期。

据中国内地、中国香港特区的多家传媒报道证实:近期部分在港的中资机构已要求内地员工办理个人境外所得纳税申报。

《财经》记者近期向内地在港从事金融及法律的部分相关人士询问相关信息得知:收到相关申报收入通知的员工基本是以内地外派形式到港,在港工作持工作签证或经优才计划;或因种种原因——例如外派任职信息是否两地互通,是否在两地都有劳动关系等——券商、法律服务等相关行业的内地派港员工尚未普遍收到相关通知。

因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特区实行的税率有所差异,对于在香港工作的内地员工来说,因对相关政策如何执行仍尚不太清晰,其个税总额如何及是否会出现提升,不少相关人士仍对此保持关注。

境外所得如何缴税?

2018年年末,中国对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法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年起正式施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累计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规范境外所得个税征管,2020年1月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下简称《公告》)则明确: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与境内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居民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其中,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境外所得若在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的,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等不在抵免范围内。

对于这些被派往境外工作的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公告》指出: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预扣预缴税款;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可以由其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值得注意的是,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公告》还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扣缴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

将中国境外所得和境内所得合并申报纳税,意味着纳税人需补缴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和已在香港缴纳所得税额的差额。而按内地2019纳税年度对应至香港2018/19财年的算法,这期间员工从香港取得的境外收入,应与其在2019纳税年度取得的境内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据2019年8月28日新华社消息显示:中国将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此外,中国还将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

如何避免双重征税?

《南华早报》早前曾有报道数据显示:有大约8万至15万名中国公民在中国香港特区工作。而其近日的一则相关报道称:近年来,全球有很多国家之间也在加强对于收入及纳税信息的共享。

据2016年时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称:2014年9月,中国在二十国集团(G20)层面承诺将实施由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海外账户逃避税行为。

按照相关时间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标准”履行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在本机构开立的非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相互交换信息。中国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时间是2018年9月。

“如果您仍是中国税收居民,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与所在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取得您的境外账户信息。目前,我国已经与104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安排),我国居民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以根据相关协定享受境外税收抵免。实施‘标准’不会造成双重征税,也不会增加个人和企业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如果已经依法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则无须担心因账户信息被报送而产生额外税负。”该征求意见指出。

受相关消息影响,近日多家在港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纷纷也刊文进行相关分析,指出其可提供的各类服务。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于2020年1月时发布的《人力资源与税务快讯》则解读称: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种情况下,居民个人一般需要在境外纳税,如果海外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由派出单位按月在中国申报纳税,就会双重纳税,需要通过汇算清缴申请退税,这也会增加工作量。但是,“可以”应该意味着不是强制性要求,企业可以自行决定。

对此,《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已于2006年8月21日在香港正式签署;2019年12月6日,中国内地和香港之间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正式生效。

在中国内地,第五议定书适用于2020年1月1日及以后两岸或两国税收居民取得的所得。

根据2020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给出的最新解读,第五议定书对《安排》原序言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序言说明签署《安排》的目的是发展双方经济关系,加强双方税收事务合作,《安排》的作用包括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通过逃避税行为造成不征税或少征税。

此外,该议定书还有两点主要变化:其一,第五议定书删除第四议定书中关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的“主要目的测试”的规定,在《安排》中增列“享受安排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即适用于所有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测试”,如纳税人相关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得《安排》优惠待遇,则不得享受《安排》优惠待遇;此外,为促进内地和香港教育与科研交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该议定书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为合资格的跨境工作教师和研究人员提供特别税务宽免,使受雇于一方的合资格教师或研究人员在另一方从事教研工作时,如有关收入已在受雇一方征税,可在另一方享有为期三年的免税待遇。

“此外,多年来不少港人都已频繁往返内地工作,即使未有长居内地,但也会作较长时间的停留。因此,港人对其在内地的税务负担非常关注。去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订明了在内地无住所个人的税务安排;今年3月再公布了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而‘有住所’的判定标准,亦得到进一步解释。总括来说,是港人可享有极为优惠的税务宽免。”2019年7月时,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其相关网志文章中解读称。“这项新措施会促进两地的人才培训、交流和科研合作,有助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成为国际创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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